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要做出病人胜诉的判决,需要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1、病人在医疗过程中遭到人身损害;2、医疗机构的医务职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3、病人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但对于第2、3项事实,普通的病人,则非常很难证据证明。在现有些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准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合与否与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不要说病人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职员在诊疗当时也缺少很精准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职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职员运用其专业常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病人是没办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职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达成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在医院就诊期间遭到损害,就能向法院起诉,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将来,假如医疗机构觉得我们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我们的倡导。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可以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假如医疗机构倡导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可以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因为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讲解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别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由于它是医疗机构一方期望证明我们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没有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如此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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