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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脑瘫 医院是不是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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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1日10时,妊娠九个多月的曾某在老公谢某的陪同下,入住福建长汀县某医院妇产科待产,入院诊断为“G1Po孕38周宫内妊娠ROA”。
22日7时30分,病人曾某出现“胎膜早破”、“羊水清”,此后并伴“不规则阵缩”。
23日5时25分,进入第一产程,羊水Ⅲ度混浊,6时49分进入第二产程,行“会阴切开,胎头吸引”助产娩出新生男宝宝谢某,生后1分钟及5分钟Apgar评分分别为8分、10分。产后婴儿渐渐出现哭声低、反应差、口唇紫绀等,经妇产科处置无好转,于同日16时转儿科治疗。

????入住儿科检查后拟诊:
1、新生儿硬肿症;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予保温、吸氧、抗感染、改变微循环、脱水、止血、抗惊厥等治疗。患儿24日曾出现抽搐,经处置后缓解,在儿科住院一周,患儿面色红润、未再抽搐,呼吸平顺,反应好,吮乳有力,病情稳定,30日出院。患儿出院后,其爸爸妈妈发现儿子谢某渐渐出现“反应迟钝,不可以抬头”,此后多次到当地医院咨询就医未果,?16日经龙岩第一医院,诊断为: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其后患儿先后还就医于龙岩第二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均诊断为:脑性瘫痪。

????,谢某、曾某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需要被告人某医院赔偿其各项损失21万余元。

????「鉴别与调解」

????该案历时近三年经三级鉴别机构鉴别,最后结论为:医院产程察看记录不全,没办法明确因先天原因或胎儿窘迫引起的患儿脑性瘫痪,是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法院受理后,依原告申请,先后委托长汀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委员会、龙岩医疗事故技术委员会对本案进行鉴别,结论均为不是医疗事故。原告提出异议并第三申请重新鉴别,?13日福建医掌握受法院委托,对本案进行重新鉴别。福建医掌握作出闽医鉴别()04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书》,该鉴别书剖析建议:依据医患双方提供的资料,鉴别专家组剖析觉得:在分娩过程中,胎头吸引助产术符合产科处置原则,但产程察看记录不全,没办法证明胎儿无宫内窘迫;因新生儿血小板仅61×109/L,且有蛛网膜下腔出血,没办法明确因先天原因或胎儿窘迫引起的患儿脑性瘫痪。结论:依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2、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暂行方法》规定,本病例是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17日,法院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的工作,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医院自愿补偿孩子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别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950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成本。

????「点评」

????本案属医患纠纷,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根据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对医患纠纷,患方只须举出在某医院就诊后,有损害结果,医方要免责就需要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也就是说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本案中因医方的操作流程有缺陷,产程察看记录不全,致使没办法明确病人是因先天原因或者胎儿窘迫引起新生婴儿脑性瘫痪,最后鉴别结论为,医方属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而从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看,因医方的记录不全,医方无证据证明病人与其医疗行为无关,医方是不可以免责。因此医方应付患儿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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