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球知识平台!

从一块医疗赔偿纠纷看国内医疗纠纷法律问题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案情介绍」

李安福,男,现年55岁,汉族,重庆南岸区长生镇天文村双桂湾社农民。
1998年5月6日下午,李安福在南岸区长生镇青龙石社黑石子坡采石场做工时,被运条石的东风车碾伤右足,当即送到武警重庆总队医院(以下简称武警医院)抢救,被诊断为右足碾压伤。据武警医院病历记载,当天晚上该医院对李安福推行右足内固定及清创缝合手术,术后住院治疗,术后第12天即5月17日,李安福的伤口生蛆,5月19日,武警医院对李安福推行右踝关节离断手术,6月16日李安福在大夫劝说下出院。因继续感染,李安福不能不在重庆骨科医院、外科医院继续寻求治疗,并于1999年12月15日被第三截肢。现李安福右腿膝盖以下全部缺失。

李安福从武警医院出院后,曾在1999年初以该医院在治疗和护理过程中紧急不负责任,致其伤口味染生蛆,并最后被截肢为由,申请南岸区卫生局下属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委员会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别。该委员会于1999年3月作出鉴别结论,认定李安福系因右足伤情较紧急而截肢,医院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未摄片、伤口生蛆等医疗缺点。李安福不服,遂以武警重庆医院为被告,直接向南岸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南岸区人民法院以上述鉴别结论为依据,认定被告方的医疗缺点与原告方被截肢并无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方仅(从人道主义角度)承担适合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方给付原告方医疗费、护理费等计9000余元。李安福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在保持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判决被上诉人武警医院赔偿损害抚慰金10000元。李安福仍然不服,继续通过种种途径上访申诉。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在受理李安福的申诉之后,委托重庆医掌握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委员会第三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别,该委员会8日作出鉴别结论,仍然认定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仅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某些不足。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即驳回了李安福的再审申请。李安福最后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这是一块比较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当中的一个特殊品种,医疗纠纷案件在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中所占比重近年来呈急剧上升之势,医疗纠纷本身也已成为大家社会当中争议很大的热门问题。对本案的透视和分析反映出大家的医疗机构、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体制在面对矛盾日渐激化的医疗纠纷时存在的很多问题,正视和解决这类问题,对于维护公平正义,创建和谐社会的大局或许不无裨益:

1、医院病历作为证据的效力问题

在本案一审开庭审理的过程当中,双方当事人曾就病历的真假问题发生激烈争议。李安福一方觉得医院提供给法庭的病历是伪造的。由于医院14天没给李安福换药,所以其伤口才会因感染而生蛆。但医院的病历显示在首次清创缝合术至第二次截肢术之间天天都给李安福的伤口消毒、换药、重新包扎,医院也坚称其病历是真实无疑的。但站在旁观者的角度对此立即产生的一个疑问就是:假如确如病历所反映的医院天天都会给病人的伤口消毒、换药并重新包扎,则病人的伤口如何可能生蛆?这应该是一个知识性的问题。但法院觉得李安福一方没证据证明医院的病历是假的,故没采纳其倡导。

在习惯性的定义中,医院在诊疗患者的过程中制作的病历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但,当发生医患纠纷并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之后,医院作为争议当事人一方,其单方制作的病历正在遭到愈加严厉的质疑。如本案当中所见,在医院诊治过程中遭到损害的病人当事人总是比较容易觉得其住院病历被医院改动、甚至被医院改头换面重新伪造,但又总是找不到医院对其病历造假的证据,从而致使败诉。客观地讲,既然病历从头到尾由医院一方负责制作,病人或其家属没办法对其监督,则发生事故或纠纷后,医院一方对病历进行改动或伪造当然有其现实条件和动机,特别是在当今社会经济利益至上的价值观成为主导的首要条件下,医院一方为了逃避可能的巨额赔偿责任,无视病人遭受的巨大痛苦,借助其有利条件改动病历乃至恶意伪造病历是完全大概的。在这种时候仅仅指望以所谓的职业道德来约束医院的行为并不现实。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