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什么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什么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病人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的诊疗。这意味着,假如病人在同意诊疗过程中,或其近亲属拒绝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治疗,因此致使的损害,医疗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
2.医务职员在紧急状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状况下,即便病人最后未能得到治愈或发生其他损害,只须医务职员已经尽到了适当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很难诊疗。因为医学的局限性和不断进步的特质,有时某些疾病或病情确实超出了当时的医疗水平,致使没办法进行有效治疗。在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2、民法典医疗不赔偿的条件
1.在《民法典》中,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有着明确的规定,即责任主体为医疗机构。然而,在特定状况下,医疗机构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这类条件与上述情形相同,包含病人或其近亲属不配合诊疗、医务职员在紧急状况下已尽合理诊疗义务与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很难诊疗。
找法网提醒,即便在这类状况下,假如医疗机构或其医务职员存在过错,他们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医院不配合鉴别的责任
1.假如医院在医疗事故鉴别过程中不配合,病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断定医疗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的请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医掌握对病人人身损害的后果进行等级断定。
2.若医院未能根据规定提供有关材料,致使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不可以进行,医院将需要承担责任。这种责任一般表现为医院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医疗机构在接到医掌握的公告后,有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这类材料包含病人的病历资料、检验报告等。
4.假如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这类材料,将会被视为不配合鉴别,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一篇:病历复印的内容有什么最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