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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为何实行合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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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鉴别实行合议规范是由于:

(1)从客观方面讲,医学,特别是临床医学具备特殊的复杂性。

(2)从主观方面说,参加鉴别工作的专家鉴别能力也存在肯定的差异性,鉴别过程中,专家们对医患双方争议的事实、该事实形成缘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实行的医疗行为是不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病人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不是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医疗事故的等级等事情,难免会出现认识上的不同。经过认真剖析后,仍然会没办法达成协议。在此状况下,专家鉴别组绝不可以以某个专家的建议作为对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别结论。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表决,以专家鉴别组过半数成员的建议作为鉴别结论。

(3)合议不止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的基本规范,而且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的要紧程序。专家鉴别组成员在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义务的时候,地位平等、权利相同,不能年龄、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学位、学术地位、行政职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他们享有同等的参加鉴别权、知道被鉴别的医疗事故争议权、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权、听取医患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解权、提出建议权、表决权、署名权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能妨碍专家鉴别组成员行使这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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