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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别处置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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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别处置程序是什么

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分初次鉴别和第三鉴别。初次鉴别由各区县医掌握组织,第三鉴别由医掌握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了解或者应当了解身体健康遭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置申请(《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第三十七条)。

医疗事故纠纷鉴别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法,包含:医患双方一同委托鉴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别和法院指定鉴别。

1、医患双方一同委托鉴别的

假如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别,来确定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通过医疗事故鉴别来解决医疗纠纷的,可以由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一同委托当地医掌握组织医疗事故鉴别。

根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别的组织,是由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卫生行政部门下属的医掌握,专门设有医掌握,该委员会是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的。

若是医患双方一同委托鉴别的,委托鉴别的提出即可以是在医疗诉讼前的协商过程中;也可以是医疗诉讼的庭审过程中。不过,该程序也有其特殊性,双方一同委托的,需要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一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别。在这样的情况下,医掌握是不同意单方委托的!也就是说假如病人及其家属单独需要做医疗事故鉴别的,当地的医掌握是不会受理的。

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别的

假如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需要处置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卫生行政部门觉得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的医掌握组织鉴别。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医疗事故鉴别的程序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下属的医疗机构的报告组织的鉴别;或者是病人及其家属单方面需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疗事故鉴别,并且得到许可的状况下方可以启动。

该程序的启动总是需要医疗机构的报告,卫生部门觉得必要;或者病人自己提出请求,卫生部门赞同、许可,才能启动。假如医疗机构没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卫生主管部门觉得没必要鉴别;或者病人及其家属提出鉴别申请,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觉得没必要鉴别,或者拒绝鉴别的,则该程序是没办法启动的!病人及其家属是可以单方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启动鉴别申请的需要的。

若是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别的,则总是是在医疗诉讼程序前,未进入医疗诉讼程序的状况下。假如纠纷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总是医掌握是拒绝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当事人的协商结果,通过在诉讼中的请求和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别。

3、法院需要鉴别的

依据中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假如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医疗机构和病人及其家属都没提出医疗事故鉴别申请的,而主审法官觉得有必要做事故纠纷的,那样法官自己也可以提出医疗事故鉴别的需要,启动医疗事故鉴别程序。

该鉴别程序在设定上是有其特殊性的,与其说是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一个诉讼权利,不如说是法律给了法官的一项权利。使法官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可以更好的驾驭庭审程序,给法官的裁判提供法律依据。

法院需要医疗事故鉴别的,无需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也没有当地医掌握是不是受理的问题,只须庭审法官觉得必要的,就能启动医疗事故鉴别程序。

华律网记者提醒你,在遇见医疗事故后,不可以急于索赔。第一要进行有关的专业鉴别,等鉴别好等级之后,才能确定有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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