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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院内处置程序准时限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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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院内处置程序准时限有什么规定

1、医务职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准时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或有关状况如实向主管院长报告。

2、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务科应当在12小时内向卫生局医政科报告。

致使病人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致使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的其他状况。

3、对于科室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科主任应依据患方的投诉材料,准时负责组织调查,着重查清事实经过,进行科内讨论,填写《医疗纠纷调查表》,并于规按期限内或有关调分数查询析材料交给医务科。

4、医务科接到当事科室的陈述材料和调查报告后,应当认真剖析、调查核实,可以确认事实的,将在规按期限内回话患方。不可以确定的,将提交医院医疗事故鉴别小组进行鉴别;提交鉴别的有关材料由医务得负责组织筹备,当事科室应予积极配合。

5、院内医疗事故鉴别专家库组成条件:在本院工作的、具备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道德;担任高级技术职务;可以胜任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工作。依据鉴别工作需要,抽调参加鉴别的人数应为单数。

6、医疗事故鉴别小组讨论并出具鉴别建议后,由医务科向病人或其家属通报和讲解。假如患方对回话不认可,可以申请由医掌握组织鉴别或行政调解。

7、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好的后果的,科室应与病人一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科室保管,并准时报告医务科和护理部协同处置。需要对输液和药物进行检验的,由医患双方一同到市药检所办理有关检验手续。疑是输血引起不好的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公告市血站派员到场。

8、在医疗事故发生或处置过程中,凡病人或家属借故无理取闹抢夺病历资料、殴打辱骂医务职员、损毁医院财物、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的,应准时报告“110”、守卫科和医务科,由其进行处置。严禁使用所有“私了”方法来处置和解决医疗事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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