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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华山中心医院过错致新生儿死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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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别陈述书

陈述人(患方):孙-春,女,1981年xx月xx日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西安城区39号。

代理律师:高x宁,xx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医疗机构:西安华山中心医院,住所地:西安新城区韩森寨8号。

法定代表人:陈x敏,职务:院长。

孙-春诉西安华山中心医院医疗纠纷案,经西安新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被告西安华山中心医院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现患方就本案作以下陈述。

23日,病人孙-春以孕39周到西安华山中心医院住院生产。在产前检查报告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的状况下,西安华山中心医院未履行如实向病人告知义务,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状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拒绝产妇剖宫产的合理需要,并在生产过程中已明显出现异常监护结果的状况下未准时采取正确手段,致使胎儿重度窒息、颅内出血并脑疝、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等,于出生后10小时死亡。

陈述人觉得:

1、西安华山中心医院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对已明显出现的特殊病情及其特定风险未向病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侵有病人的知情权,构成明显过错。

病人孙-春为大龄初产妇,早16日,西安华山中心医院在为病人孙-春的B超检查中就已检查出胎儿脐绕颈。此后,这样的情况一直未能消除。至临产前三天的8月20日,检查报告仍为胎儿脐绕颈、缺氧、胎心率120次/分等胎儿宫内窘迫症状,门诊也曾给产妇进行了三天的吸氧。但在8月23日宫缩开始后住进医院待产时,接生大夫明知上述状况,却刻意隐瞒了在这种已出现的特定状况下阴道产对胎儿的巨大风险和不利后果,未如实履行向病人告知义务,侵有病人的知情权,具备明显过错。

2、西安华山中心医院剥夺病人对分娩方法的选择权,拒绝病人推行剖宫产的正当适当的需要,对导致新生儿死亡负有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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