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及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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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高 常常有公众提出关于医疗纠纷诉讼的,也容易见到到一些错误回答对病人的紧急误导和风险,现或有关问题整理如下,以期可以为病人提供帮助和参考。1、医疗纠纷诉讼是不是必须要经过鉴别?国内法律并没规定医疗纠纷诉讼必须要经过医疗事故鉴别,医疗事故鉴别并不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普通的说,病人只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或已死亡的亲属同意过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遭到损害,就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就应当立案受理。2、医疗纠纷的案由如何确定?医疗纠纷案件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另一类是医疗纠纷,即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虽然这两类案件都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前者是以构成医疗事故为首要条件,而后者则是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无论是法律适用、鉴别类别、赔偿项目,还是计算办法和赔偿数额上,两者都有非常大的不同。普通的说,以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无论是从诉讼方案,还是从利益权衡上讲,都对病人更为有利。3、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吗?《》第49条第2款规定: 不是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有些人就觉得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第106条规定: 公民、法人因为过错侵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国内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导致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条例》调整的只是因医疗事故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置的层面。而对于不是医疗事故、没经过医疗事故鉴别或者经鉴别不是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置。所以,对于《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规定并没免除其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有些状况下,虽然病人身体因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遭到了损害,但经过鉴别,医疗机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没经过医疗事故鉴别与没办法进行医疗事故鉴别。对于这种状况的医疗纠纷,当然不可以作为医疗事故进行处置。但医疗机构仍应当对因我们的过错行为给病人身体导致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可以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 和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有什么不同?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 和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在法律适用、鉴别类别、赔偿项目、赔偿标准和赔偿数额上,都有非常大不一样。
1)、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而审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相对来讲,前者对病人有利,后者对医疗机构有利。
2)、在鉴别类别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需要委托医掌握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而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则可以进行即可。相对来讲,前者对医疗机构有利,后者对病人有利。
3)、在赔偿项目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没 死亡赔偿金 ,且在项目计算及赔偿系数上差异非常大。
4)、在赔偿数额方面,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 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案审理,则最多只能赔偿六万元。5、医疗纠纷诉讼中怎么样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病人(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病人(原告)应当第一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意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遭到损害。假如病人(原告)不可以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病人(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在第一时间准时向医方需要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非常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种证明不可以是只有言语的抗辩,需要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假如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备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任并符合法定需要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通常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病人(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6、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应怎么样把握?医疗纠纷案件,实质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问题是包含法律职业在内的一些人,对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理解总是有一个非常大的失误。他们只机械的理解 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或者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的规定,但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因为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一些病人根本就不了解自己是什么时间遭到的伤害,或者根本就不了解自己已经遭到了伤害,以为病就是那样。在我所代理的一个案子中,病人十七年后才了解自己之所以自幼下肢瘫痪是什么原因,是由于出生八个月的时候,在医院去割了脊背上的一个 猴子(硬脊膜膨出) 导致的。受伤害之日原告出生只八个月,而向法院起诉是在十七年之后。经审理,法院判决赔偿近32万元。《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医疗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特殊行为,到底是什么时间遭到的侵害,与是否遭到侵害,并非普通人都可以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所以必须要仔细把握。另外,了解或应当了解还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了解自己被侵害了,二是还要了解自己是被哪个侵害了。不了解侵害人,如何起诉?起诉哪个?这是个简单的常理问题。所以,诉讼时效期间还应当包含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计算。比如,艾滋病潜伏期长达十年,十年后了解自己一定是被侵害了,但也非常难查清是被哪个侵害了。由于每一次的进医院,每一次注射打针、抽血化验,甚至拔牙,都大概被不洁医疗器械所感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168条规定: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这里的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不可以只仅仅理解为伤情的确诊,还应理解为 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 ,即还应包含侵害人的确定。但也应注意,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7、法院是不是有权强行指定医患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别?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没强行指定医患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别的权利。医疗事故鉴别,只不过很多证据当中的一种。是不是提供该证据,提供何种证据,其选择权应是当事人。法律并没规定医疗事故鉴别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也并没办法律上熟先熟后的顺序之分。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以选择权,到底以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应当由当事人(原告)进行选择和确定。假如争议双方都没申请医疗事故鉴别,原告也选择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不应当强行需要或指定一方或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别。只有在经鉴别已经确觉得医疗事故,而原告仍坚持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状况下,法院才应行使释明权,并以结案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依职权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
1)、在法律适用方面,审理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而审理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则要参照《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相对来讲,前者对病人有利,后者对医疗机构有利。
2)、在鉴别类别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案件,需要委托医掌握组织专家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而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则可以进行即可。相对来讲,前者对医疗机构有利,后者对病人有利。
3)、在赔偿项目方面,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没 死亡赔偿金 ,且在项目计算及赔偿系数上差异非常大。
4)、在赔偿数额方面,以一个城镇居民死亡为例,按 医疗人身损害赔偿 案审理,可能赔偿二十余万元;而按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 案审理,则最多只能赔偿六万元。5、医疗纠纷诉讼中怎么样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即举证责任倒置。对此,应作以下几个方面的理解。
1)、病人(原告)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病人(原告)应当第一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同意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遭到损害。假如病人(原告)不可以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上述问题,病人(原告)用门诊或者住院病历、检查诊疗报告单、诊断结论或者诊断证明等就足可以证明。故发生医疗纠纷后,病人在第一时间准时向医方需要复印病历、保存第一手资料非常重要。
2)、医疗机构(被告)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并证明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种证明不可以是只有言语的抗辩,需要拿出确凿的证据证明。
3)、假如医疗机构(被告)拿不出具备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任并符合法定需要的证据,证明不了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人民法院就会根据法律的规定推定医疗机构(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推定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被告)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所以,通常情况下,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来获得证明,便是对医疗机构较为有利的选择;而作为病人(原告)一方的代理律师,一般都不会主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别。6、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应怎么样把握?医疗纠纷案件,实质上是因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适用的是《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规定,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但问题是包含法律职业在内的一些人,对人身损害诉讼时效的理解总是有一个非常大的失误。他们只机械的理解 从受伤害之日起算 ,或者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的规定,但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因为医疗行为的特殊性,一些病人根本就不了解自己是什么时间遭到的伤害,或者根本就不了解自己已经遭到了伤害,以为病就是那样。在我所代理的一个案子中,病人十七年后才了解自己之所以自幼下肢瘫痪是什么原因,是由于出生八个月的时候,在医院去割了脊背上的一个 猴子(硬脊膜膨出) 导致的。受伤害之日原告出生只八个月,而向法院起诉是在十七年之后。经审理,法院判决赔偿近32万元。《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医疗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特殊行为,到底是什么时间遭到的侵害,与是否遭到侵害,并非普通人都可以了解或应当了解的,所以必须要仔细把握。另外,了解或应当了解还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了解自己被侵害了,二是还要了解自己是被哪个侵害了。不了解侵害人,如何起诉?起诉哪个?这是个简单的常理问题。所以,诉讼时效期间还应当包含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计算。比如,艾滋病潜伏期长达十年,十年后了解自己一定是被侵害了,但也非常难查清是被哪个侵害了。由于每一次的进医院,每一次注射打针、抽血化验,甚至拔牙,都大概被不洁医疗器械所感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168条规定: 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这里的 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不可以只仅仅理解为伤情的确诊,还应理解为 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 ,即还应包含侵害人的确定。但也应注意,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7、法院是不是有权强行指定医患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别?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没强行指定医患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别的权利。医疗事故鉴别,只不过很多证据当中的一种。是不是提供该证据,提供何种证据,其选择权应是当事人。法律并没规定医疗事故鉴别是医疗纠纷诉讼的前置程序,医疗事故之诉与医疗人身损害之诉也并没办法律上熟先熟后的顺序之分。法律赋予了当事人以选择权,到底以何种法律关系进行诉讼,应当由当事人(原告)进行选择和确定。假如争议双方都没申请医疗事故鉴别,原告也选择了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不应当强行需要或指定一方或双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别。只有在经鉴别已经确觉得医疗事故,而原告仍坚持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之诉的状况下,法院才应行使释明权,并以结案时查明的事实为依据,依职权确定正确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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