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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取证应该注意什么 注意证据的保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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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不少夫妻的一方发现他们有婚外情的行为,会先秘密采集证据,然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那样大伙了解婚外情取证应该注意什么吗?下面随我们一块儿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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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证据的调取保全

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少当事人耗尽心计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花费血本聘请专业职员进行调查,却忽略了一些要紧证据的保全工作,导致最后提交法庭的证据因不符合需要而没办法发挥证明案件事实有哪些用途,没办法达成预期的法律效益。

因此,对此类证据的调取和保全宜注意:

防止侵权行为

譬如:闯入别人住宅、偷拍等行为,所获得的证据即便反映了事实真相,但同时侵有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合法权利,不只没办法作为合法的证据用,还可能要面对侵犯别人权利的法律责任。

对短信、通讯软件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据准时提交公证,以保证证明力;

提交法庭的录音材料应明确完整,没有随便删减或编辑行为,使用录音笔等高科技方法获得的音频文件应转录在磁带上或刻录在光盘等物质载体上,并附上录音笔录以便法庭查阅;

采集的毛发、血液、唾液等DNA亲子鉴别检材、样本,应依据司法鉴别机构的需要保存,送检,以保障鉴别结论的真实有效性;

使用合法方法获得的涉及当事人隐私的证据材料应妥善保管,除提交律师和法院外,不能散布传播,对别人名誉导致损害,更不可以据此要挟别人谋取不正当利益。#p#副标题#e#

2、关于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别问题

法律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使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别问题的批复》对于双方当事人赞同作亲子鉴别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需要作亲子鉴别的,或者子女已超越三周岁的,应视具体状况,从严学会,对其中需要作亲子鉴别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职员的思想工作。

亲子鉴别需要以当事人赞同为要件;

据此,需要进行亲子鉴别确定是不是存在血缘关系,并非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即可达成的请求,需要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赞同;然而在实践中,这样的情况少之又少,一般都是遭到一方的强烈拒绝,甚至出现藏匿孩子、离家出走等过激行为。

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别的对策;

若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别,而另一方当事人又能提供血型证明等其它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帮助法院认定该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假如他们当事人倡导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倡导成立的规定,法院亦可做出是不是存在亲子关系的认定。

关于搜集的婚外情的证据,当事人要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内容的真实性,如此的证据可信度才是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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