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中,是不是应扣减已在社保中报销的医疗成本?
不可以扣减,侵权人应该根据实质发生的医疗成本赔付被侵权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2022修正)第六条“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练习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合的整容费与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质发生后另行起诉。但依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别结论确定势必发生的成本,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该条规定明确:“医疗成本的赔偿数额,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质发生的数额确定。”这一句中的用词是“实质发生”而非“实质支付”,不论具体哪个支付。当然,假如在治疗过程中,保险机构或者侵权人已经垫付部分医疗成本,对于已经垫付的医疗成本一样要计入被侵权人的损失,只不过在确定了侵权人应当赔偿责任后,理应付已经垫付的部分进行抵减。
实务中,医疗费包括因发生交通事故就诊治疗支出的挂号费、门诊费、医药费、住院费、医疗用品费、复诊费、检查费等成本。
而各项具体实质发生的成本,有凭有据才行。法条也明确“医疗费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确定。”为此,发生交通事故伤亡之后,切记要保存好所有些医疗凭证。
2.被侵权人的部分医疗成本已经获得了社保报销,又需要侵权人赔付,是不是存在了双重赔偿,违反了“其他人不可以从侵害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获得社保报销与侵权赔偿,是不同法律法规体系所保护的权益。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基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倡导赔偿医疗费,是侵权法调整的范畴,而被侵权人部分医疗成本获得社保报销,是基于被侵权人缴付了社会医保(农村合作医保)金而可以依据目前的医保救济政策所享有些医保收益,是社会法调整的范畴,与交通事故侵权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两者所保护的权益也不同。
除此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成本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诊的。
医疗成本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没办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虽然第三人(侵权人)负担的医疗费本就不应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在第三人(侵权人)不支付或者没办法确定第三人的,基本医保基金在支付后获得追偿权,但至于医保机构怎么样追偿也不属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侵权人在治疗期间通过基本医保报销的医疗费部分也是侵权人应当赔偿的范围,不应该核减。
裁判要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本就不应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没办法确定第三人的,基本医保基金在支付后获得追偿权。案涉部分医疗费虽已由医疗保险报销,但实质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并不因此而减轻或免除,保险公司仍应在承保的保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赔付医疗费。
参考案例:云南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民申691号
裁判要旨:本院觉得,本案争议焦点为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医疗费是不是应从总医疗费中予以扣除。孙磊的侵权行为给郭士忠的人身导致损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孙磊与人寿财险日照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赔付风险转移,人寿财险日照公司应在承保保险范围内对本案事故致使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郭士忠通过社会医保报销的医疗成本系其与社会保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前述侵权事实属不同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处置。故虽然本案部分医疗费已由医疗保险报销,实质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人寿财险日照公司仍应在承保范围内赔付医疗费。
参考案例:山东日照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11民终1032号
裁判要旨:关于医疗保险统筹成本应否扣除问题。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后,陆某娟发生的医疗费中,有部分成本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此系陆某娟基于医保救济政策所享有些医保收益。医保与涉案侵权纠纷非属同一法律关系,并不因陆某娟参加了医保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至于医疗保险机构怎么样追偿非属本案所理涉。永安常州公司倡导保险理赔时扣除医疗保险统筹支付的医疗费,1、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参考案例:江苏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5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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