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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如何处置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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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如何处置病历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水平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职员应当在病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状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建议、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水平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职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准时、完整。住院病历书写应当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病历书写应当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字等可以用外文。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明确,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能使用刮、粘、涂等办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病历当根据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职员签名。病人无近亲属的或者病人近亲属没办法签署赞同书的,由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赞同书。

医疗事故索赔程序:

双方协商:对于中小型医疗机构,在过错明显的时候,对构成医疗事故无争议时,争取通过协商解决。对于大型医疗机构,协商成功的可能性相对不大。

行政处置:申请医疗行政部门调解,如对是不是构成医疗事故存在争议,则主动申请医疗事故鉴别;在鉴别结论作出后,可以协商或由医疗行政部门主持调解。

1、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2、当事人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程序

医患双方合意一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区或县医掌握进行医疗事故第一次鉴别或省、直辖市医掌握进行医疗事故第三鉴别;双方不可以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由其审核后移交有关医掌握组织鉴别。

3、医疗事故技术鉴别行政复议程序

当事人为谋求重新鉴别而提起。依据《医疗事故处置条例》规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别中鉴别专家资格、执业类别、鉴别程序三方面进行具体行政审核。如对具体行政审核建议不服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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