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摔倒骨折哪个负责鉴别
1、在医院摔倒骨折哪个负责鉴别
在医院摔倒骨折,一般是由医院负责鉴别的,其责任鉴别需依据摔倒的具体缘由来确定:
1.若摔倒系病人自己缘由,如行走不稳或注意力不集中等,则责任应由病人自行承担。
2.若摔倒是由医院环境或管理不善致使,如地板湿滑、缺少警示标识等,病人有权需要医院进行赔偿,并可以申请进行责任鉴别。
此时,病人或其家属应先与医院协商,若协商无果,可通过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卫生机关进行投诉,并申请责任鉴别。
3.若卫生机关未能有效处置,病人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实质状况进行责任断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有着明确的规定。
1.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病人在诊疗活动中遭到损害,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职员存在过错,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和归责原则。
2.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至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还详细规定:
医务职员在诊疗活动中的义务和责任,包含向病人说明病情和医疗手段、获得病人或其近亲属的明确赞同、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等。
若医务职员未尽到这类义务,导致病人损害的,医疗机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还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含:
病人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职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状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很难诊疗等。
这类规定为医疗损害责任的断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3、医院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依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医院在特定情形下不承担赔偿责任。
1.若病人或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致使损害发生的,医院不承担责任。比如,病人拒绝同意必要的检查或治疗,或者未根据医嘱进行康复等。
2.若医务职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病人等紧急状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但因为病人病情过于紧急或复杂,致使损害不可回避的,医院也不承担责任。
这样的情况下,医院已经尽力提供了必要的医疗救治,但受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和病人病情的特殊性,损害结果仍然发生。
3.若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很难诊疗,致使病人损害的,医院同样不承担责任。
这样的情况下,医院已经依据当时的医疗技术和常识提供了最好的诊疗策略,但受限于医疗水平的局限性,损害结果仍然不可回避。
法律快车提醒你,这类规定旨在保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医疗服务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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