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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鉴别非事故 司法鉴别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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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南京秦淮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南京某医院赔偿原告崔某21131.4元,被告某医院所属集团对某医院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事情起来自于原告薛某之夫唐某因为不慎跌倒,于是到被告某医院处就医。经过拍片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唐某随即住院治疗。住院的第二天,在为唐某推行完左边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手术后返回病房过程中,唐某突发抽搐,返回手术室抢救无效,于当日下午6时死亡。薛某等觉得在术前主刀大夫没对唐某进行任何检查,在心电图提供唐某有明显的心脏器质性病变的状况下,依旧使用硬膜外麻醉的方法和手术治疗方法为其治疗,这是促进其心脏病发作而死亡的直接缘由。需要某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成本共计176946元,所属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属公司觉得,第一他们医院在对唐某的治疗过程中没过错,其死亡不是,是手术中极大概出现的意料之外状况;第二,在处置纠纷的过程中,医院已经支付薛某等人各事实是否如此的呢?秦淮区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唐某不慎跌倒后到某医院就医。入院检查时,病人唐某有腰肌劳损、高血压及冠心病、糖尿病史。手术前做了控制血糖等手段,并且将手术的危险性告知了家属,在家属的赞同下推行了手术,术后患者突发抽搐时立即抢救,但抢救无效唐某死亡。唐某死亡之后,南京公安局对唐某的尸体进行了,病理诊断为唐某患有高血压性心脏病等。同时,秦淮区医疗技术鉴别委员会鉴别结果表明某医院对唐某的诊断正确,符合治疗原则。死者的死亡缘由是心源性猝死,故此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同年7月份南京医疗事故技术鉴别委员会第三作出鉴别,觉得此病例不是医疗事故。受原告申请,秦淮区法院委托南京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错及关系鉴别。结果表明,某医院对唐某的病情诊断是正确的。在唐某术后发生心脏骤停时抢救准时,手段得当。但唐某年老,有十余年冠心病史,且有斜疝术后心脏病发作抢救史。术前唐某的两次心电图检查均提示冠心病的改变,但医院没做客观的估计,术前和术中也没针对大概发生的心脏病做积极的预防。因此,某医院对唐某手术前的筹备和手术策略的选择中存在肯定的过失行为,并与唐某的死亡有联系。所以,综合考虑两级医疗鉴别与南京中级人民法院的鉴别结论,法院觉得某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据有关规定计算此案涉及金额为151657元,结合此案实质状况,某医院应承担总额的20%,也就是30331.4元。对于某医院倡导的已经支付的14400元成本中,法院只认定了9200元,因此,此医院还需支付21131.4元。同时,因为法院同时还查明,某医院不拥有法人资格,所以,其所属集团对某医院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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