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司法鉴别程序是什么
医疗纠纷司法鉴别程序是什么
1)审察鉴别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举行听证会;
3)鉴别人进行鉴别,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出具鉴别文书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别程序及权利
1)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别机构提交与鉴别有关的材料;
2)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别;
3)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看法及理由;
5)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别人的提问;
6)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别职员回避;
7)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别机构提交书面陈述建议;
8)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别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述建议的主要内容。鉴别当事人可以向鉴别机构提交书面陈述建议,该建议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法等;
2)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说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述建议的重要程度。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建议是鉴别人在鉴别前或听证会后全方位知道当事人申请鉴别意图的要紧书面材料,对鉴别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备要紧意义,从而对鉴别结论具备肯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建议是一份尤为重要的鉴别文书。
该书面陈述建议书应当包括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剖析,需要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讲解,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别人的成效。
5、不服司法鉴别的处置。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别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别的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重新鉴别的申请,是不是赞同,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经过审察不认可重新鉴别的,司法鉴别结论作为定案依据。人民法院应当赞同重新委托鉴别的法定情形
1)鉴别人不拥有有关鉴别资格的;
2)鉴别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鉴别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鉴别材料有不真实,或者原鉴别办法有缺点的;
5)鉴别人应当回避没回避,而对其鉴别结论有持不认可见的;
6)同一案件具备多个不同鉴别结论的;
7)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别人准确鉴别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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