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别程序是什么样的
医疗事故鉴别程序是什么样的
医鉴办同意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一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掌握组织鉴别的委托。
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别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有关材料;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置申请书复印件;交纳鉴别费的收据。
受理
医鉴办接到委托书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公告书,自受理之日起规按期限内,公告双方当事人提供鉴别所需的材料:
1、住院病人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建议、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2、住院病人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赞同书、手术赞同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3、抢救急危病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4、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备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类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5、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别有关的其他材料。
医掌握对以下医疗事故争议不予受理:
1、当事人一方提出鉴别申请的;
2、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的;
3、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掌握已经受理的;
4、已经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的;
5、除受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外,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6、因非法行医使病人身体健康遭到损害的;
7、同一医疗事故争议已经同级医掌握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别结论的。
组成鉴别组
医鉴办依据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确定专家鉴别组的构成和人数。
医鉴办在召开鉴别规按期限前20天之前,公告双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鉴别组成员。
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别组成员之前,需要专家回避的应说明理由。
组织鉴别
医鉴办在召开鉴别会前公告医、患、鉴别专家三方。出席鉴别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能超越3人。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无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绝参加鉴别,不影响鉴别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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