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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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作为医疗服务提供者,有责任确保其提供的服务符合肯定的安全和水平标准。当医院未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病人遭到损害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具体案例中,假如医院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如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或诊疗过程中的潜在风险,这种过失或许会被认定为医疗过错,从而使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在赵某诉某医院的案件中,因为医院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被认定构成医疗过错,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医院还需负责排除医疗环境中的安全隐患,如防滑、防绊等,以保障病人的人身安全。假如因医院未尽到这类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病人受伤,医院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法律实践中,医院一般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比率是依据其过错程度与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的。比如,有案例显示,医院因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而被判决承担30%的赔偿责任,或者因未尽到必要告知义务而被判决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总结来讲,当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尤其是在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致使病人遭到损害时,医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的确定一般基于医院的过错程度和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