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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是不是可以依此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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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在审理一块医疗损害赔偿虯纷案件时。病人对医院提交的病历提出了两点异议,经审察异议成立,病人以此为依据,需要判决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是不是应当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应当根据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据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应当根据规定填写并保管有关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书写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书写规范》的有关规定。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病人在诊疗活动中遭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职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符合医疗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后果的构成要件。病历书写或保管存在过错,难以满足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因而不可以仅仅因病人提出的病历异议成立而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紛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千问题的讲解》(已修改),该司法讲解第四条前两款规定:“病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倡导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医、遭到损害的证据。病人没办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备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别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一规定改变了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纠紛中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面,并为《民法典》颁布后新惨正的司法讲解完整承继。依据2019年修改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论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就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及没有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著干问题的讲解》发布后,在医疗责任纠纷中,病人倡导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对医疗机构具备过错与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与病人的损害具备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假如病人对此举证有困难的,可以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别申请。在本案中,假如病人意图通过存在异议的病历而倡导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则病人还需要证明医疗机构对该病历的出具具备过错、病人遭受了损害、损害与异议病历。存在因果关系等构成要件。若病人仅能证明病历有误,此时不满足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病人据此需要医院承担责任的请求不可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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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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