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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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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

交易方式

  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证券和时机进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程序化交易的本质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程序的交易方式,与手动交易相对。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各国交易所逐渐从传统的公开喊价交易向电子化交易过渡,程序化交易应运而生。与手工下单相比,基于计算机程序的下单方式更加稳定与便捷,因而受到许多投资者的青睐。目前境外成熟市场的程序化交易占比超过50%。A股程序化交易起步晚,但发展较快,截至2023年底,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持股市值占A股总流通市值的比重在5%左右,交易金额占比约为29%。

行业规范

  为落实《证券法》关于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监管的规定,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维护证券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证监会制定发布《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自2024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

  2025年8月8日,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广州期货交易所同步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并明确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

  新规落实了中国证监会今年6月发布的《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的各项要求,全面加强对程序化交易的监管。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根据《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

  (一)会员客户;

  (二)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会员;

  (三)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其他使用深交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机构(统称“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

  (四)深交所认定的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投资者报告义务

  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1)下单自动化程度高。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指令的核心要素以及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2)申报速率快。1天出现10次以上1秒钟内10笔以上申报(含撤单申报)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3)交易股票只数多、换手率高。最近30个交易日日均交易深市股票不少于50只,且最近30个交易日年化换手率在30倍以上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4)使用自主研发或其他定制软件的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5)交易所认定的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使用会员为客户提供的带有一定自动化功能的客户端软件进行交易,且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无须进行报告。

投资者报告信息

  根据《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六条,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报告下列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代码、托管会员机构、产品管理机构等;

  (二)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

  (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

  (四)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

  (五)其他信息,包括会员、投资者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

  (六)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下一个自然月的前五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程序化交易者已报告信息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变更,应当进行变更报告:

  (一)交易者名称、产品管理人发生变更;

  (二)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发生变更;

  (三)高频交易者的交易策略类型、最高报撤单频率、单日最高报撤单笔数发生变更;

  (四)停止进行程序化交易;

  (五)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变更情形。

  程序化交易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交易行为监控

  根据《关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所对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对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证券交易量或者交易所系统安全的异常交易行为;

  (二)最高申报速率达到每秒300笔以上,或者单日最高申报笔数达到20000笔以上的交易行为;

  (三)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期间程序化交易大量参与的;

  (四)深交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监管措施

  对违规的程序化交易者,交易所可采取:责令改正、要求报告情况、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措施。对违规的期货公司,可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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