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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受托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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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是根据债务托管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受托管理人由债券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并且还应是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会员。

  基于受托管理人制度,投资者可以及时通过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召集的债券持人会议等途径获悉发行人及债券相关要素在存续期内的变化情况,理性分析投资风险。同时,为提高集体行使权利的效率,投资者宜积极支持受托管理人履职,为其组织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发行人谈判协商、采取诉讼手段等给予支持和合理授权。

作用与权限

  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保护债券持有人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优化信息沟通、应对风险与违约处置。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限包括监督发行人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采取法律行动、信息披露与沟通。

义务与责任

  第一、勤勉尽责义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也就是说,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在管理债券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应当持合理范围的谨慎和注意义务。

  第二、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务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也就是说,利益冲突是忠实义务的重要影响因素,如有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有人会议可以决议更换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法律责任。受托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最早在2007年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已失效)中进行了确定,2015年、2021年、2023年《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完善。2019年《证券法》将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上升为法律。

  新《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对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百零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其为债券持有人办理受领清偿、债权保全、与债券相关的诉讼以及参与债务人破产程序等事项。

  本条是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聘请和管理职权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受托管理人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可能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信义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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