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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长期应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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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长期应付款科目

  政府会计长期应付款科目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而设置的“应付账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2502,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单位尚未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金额。

  长期应付款科目用于核算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如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应付的租赁费等。本科目应当按照长期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

政府会计长期应付款科目相关账务处理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核销的长期应付款应在备查簿中保留登记。

  (四)涉及质保金形成长期应付款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固定资产”科目。相关处理如下:

  1.购入固定资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当在取得固定资产时,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不需安装]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装],按照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付账款”[不含质量保证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数额,贷记“其他应付款”[扣留期在1年以内(含1年)]或“长期应付款”[扣留期超过1年]科目。

  2.质保期满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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