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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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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29,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即在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设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1030129项)科目,反映广电部门按《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收取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反映的是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概述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电影事业发展,从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电影票房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征收缴库规定:

  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包括对外营业出售电影票的影院、影城、影剧院、礼堂、开放俱乐部,以及环幕、穹幕、水幕、动感、立体、超大银幕等特殊形式电影院。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的电影票房收入按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数据核定。

  二、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

  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于每月8日前,向省级管委会办公室申报上月电影票房收入和应缴纳的电影专项资金,并按省级管委会办公室指定的账户足额上缴资金。

  省级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对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发现申报不实、少缴纳资金的,应当要求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限期补缴。

  电影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

  (二)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三)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四)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

  (五)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

  (六)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

  (七)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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