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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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是指依据《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而设置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科目“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科目编码为1030146,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即在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科目下设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1030146项)科目,反映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地方从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10301款),反映的是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概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由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确定,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财综[2006]68号)要求,须从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
由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支出内容主要为土地收购储备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前期土地开发支出等,故计提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资金是可以返还给一级土地开发的投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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