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
税收返还是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这种返还形式实际上是以税收优惠的方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旨在鼓励和支持特定企业、行业或项目的发展。
税收返还有一种含义是指,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2002年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对原属于地方的收入划为中央收入部分,给予地方的补偿。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税返还”和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
含义解释
现行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以及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等。主要是中央实施各项税制改革时,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由中央核定基数和一定增长率,以后年度对地方给予相应税收返还。自2016年起,上述税收返还全部调整为定额返还。
增值税、消费税返还。1994年分税制改革,实行按税种划分收入的办法后,原属地方支柱财源的“两税”收入(增值税的75%和消费税的100%)上划为中央收入,由中央给予税收返还,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各地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增长率1:0.3系数确定。从2015年起,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为基数,实行消费税定额返还;从2016年起,以2015年增值税返还为基数,实行增值税定额返还。
所得税基数返还。2002年,我国开始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以2001年为基期,为保证地方既得利益,对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出的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的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中央按地方原有的公路养路费等“六费”收入基数给予的返还。具体额度以2007年的“六费”收入为基础,考虑地方实际情况按一定的增长率确定。
税收返还的形式
常见的形式有:
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具体操作是税款入库之后由纳税人申请,审核之后可以退税。
税收返还: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A塑料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再生塑料制品生产业务,其再生塑料制品以回收废旧农膜为原料。假设2022年3月A塑料厂可享受即征即退的销售额为1000万元,销项税额为130万元,进项税额为40万元,退税比例为100%。当月,A塑料厂收购废旧农膜5000万元,其中2000万元应取得但未取得发票。那么,A塑料厂应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40号公告第三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要满足多个条件,方可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如依法取得发票或凭证,合规设置再生资源收购台账,销售综合再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项目等。其中,纳税人如果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分两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先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再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第一步: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第二步: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40号公告明确,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也就是说,2022年3月,A塑料厂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为1000×2000÷5000=400(万元)。剔除不得即征即退的销售收入后,A塑料厂可申请退税的销售收入为1000-400=600(万元),即征即退的税额为(600×13%-40)×100%=38(万元)。
不难看出,企业应当取得但未取得扣除凭证部分对应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因此,笔者建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加强采购管理,依法取得再生资源收购发票或凭证。比如,向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收购废旧农膜,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向农户个人收购其自己使用过的废旧农膜,收购金额符合小额标准的(按次不达增值税起征点),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超过小额标准的,应取得销售方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税收返还的税务处理
1.即征即退的税额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废渣为主要原材料生产新型墙体材料,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假设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即征即退税额)为400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额为80万元。那么,即征即退的8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应怎样进行账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明确,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属于财政性资金范畴。
该文件明确,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该文件还明确,国家投资为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鉴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收到的即征即退税款,并非“国家投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符合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条件,应并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规定,B公司应将收到的即征即退税款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据此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400+80)×25%=120(万元)。具体的账务处理为:
确认即征即退税增值税额时,借记“其他应收款”80万元,贷记“其他收益”80万元;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80万元,贷记“其他应收款”80万元。
实务中,一些企业对应退税额的账务核算不太规范,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未及时确认应退税额。提醒,享受即征即退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及时确认增值税应退税额,并计入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免未及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滋生税务风险。
2.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抵扣吗?
解答: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正常计算销项税额,购买方也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3.纳税人享受留抵退税后还能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吗?
解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4.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同时能否再享受免抵退税政策?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规定: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税收返还政策
1.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或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3.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即征即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公告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
4.先征后返(退)的常用政策
核力发电企业的增值税先征后退: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税收返还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政府补助范围,且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因此,根据上面的政策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即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税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应将“其他收益”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其他收益”科目应无余额,即借记“其他收益”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
[案例]某软件开发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2月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00000元;本月一次性购进生产材料20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200元(假设上月无留抵税额,本月无其他与增值税有关的经济事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该企业应交增值税=16000-3200=12800(元),该企业实际增值税率=(16000-3200)÷100000=12.8%,则需要返还100000×9.8%=9800(元)。会计处理如下:
购进材料时:
借:原材料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200
贷:银行存款 23200
销售软件产品后:
借:银行存款 1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
月底计算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128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800
在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2800
贷:银行存款 12800
收到即征即退增值税时:
借:银行存款 9800
贷:其他收益 9800
若是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由于征收和退返有时差的存在,则会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9800
贷:其他收益 9800
在实际收到时:
借:银行存款 9800
贷:其他应收款 98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