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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融资租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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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融资租赁款

会计科目

  应收融资租赁款是根据新租赁准则,设置“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核算出租人融资租赁产生的租赁投资净额,这个科目其实就是对应承租人的“租赁负债”科目。应收融资租赁款可分别设置“租赁收款额”“未实现融资收益”“未担保余值”等进行明细核算。

应收融资租赁款相关规定

  根据新租赁准则第四章第二节: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租赁投资净额为未担保余值和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按照租赁内含利率折现的现值之和。

  第四十条:出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规定,对应收融资租赁款的终止确认和减值进行会计处理。

  出租人将应收融资租赁款或其所在的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进行会计处理。

  有关解读:

  应收融资租赁款是一项收款的权利,是一项金融资产,所以要按照金融资产相关的准则进行终止确认和计提减值。

  应收融资租赁款属于长期收款权利,属于非流动资产,当划分为持有待售的时候就需要按照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准则进行处理。

应收融资租赁款会计分录

  1.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初始计量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尚未收到的租赁收款额)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担保余值(预计租赁期结束时的未担保余值)

    银行存款(已经收取的租赁款)

    贷:融资租赁资产(账面价值)

      资产处置损益(公允价值-账面价值)

      银行存款(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2.出租人对融资租赁,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

  借: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租赁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应收融资租赁款有关案例解读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租赁期为5年,且构成融资租赁。合同规定,每年末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租金10,000元,租赁期开始日,出租资产公允价值为37,908元,租赁内含利率10%,租赁收款额合计为50,000元,未实现融资收益为12,092元(50,000-37,908)。在第2年年初,甲公司和乙公司同意对原租赁进行变更,将租赁期缩短为3年,即租赁期限到第三年年末,每年支付租金时点不变,租金总额从50,000元变更到33,000元。如果原租赁期为3年,在租赁开始日,租赁类别被分类为经营租赁。不考虑未担保余值、担保余值、终止租赁罚款等。

  解读:第2年年初,出租人将租赁投资净额余额31,699元(37,908+37,908×10%-10,000)作为该套机器设备的入账价值,并从第2年年初开始,作为一项新的经营租赁,租赁为2年,每年末收取租金=(33,000-10,000)/2=11,500(元)。乙公司在第二年年初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31,699

    应收融资租赁款——未实现融资收益(12,092-37,908×10%)8,301

    贷:应收融资租赁款——租赁收款额(50,000-10,000)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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