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政府和政治制度
加拿大联邦政府或中央政府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借鉴了英国和美国的政府模式,创建了一个有些不寻常但非常有效的体系。与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政府一样,加拿大政府在政府各部门之间采用制衡制度,确保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使用或滥用其权力来损害民众。
创建加拿大政府的是 1867 年的《加拿大宪法》——英国议会的一项法案。然而,1982年,宪法被修改,赋予加拿大脱离英国的政治独立,尽管君主仍然保留一些行政权力。此外,1982年修正案概述了加拿大公民保留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这一概述类似于美国宪法开头的《权利法案》。
在国家层面,加拿大设有三个政府部门:行政部门、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每个部门都有特定的角色和职责。
加拿大政府行政部门
君主制和总督
加拿大政府的行政部门正式由现任英国国王或女王领导,担任国家元首,并被赋予对立法和司法部门的全面权力。然而,英国君主的地位在历史上更多的是荣誉性的,而不是强制的,尽管如果君主(现任女王伊丽莎白二世)决定,她可以对加拿大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尽管行政部门通常服从议会和宪法的意愿,但它是按照传统而不是任何具体的法律行为来这样做的。
由于加拿大和英国之间的地理距离,女王任命加拿大总督来监督为君主保留的行政权力。目前加拿大总督是大卫·劳埃德·约翰斯顿。
首相
加拿大总理由总督任命,现任加拿大总理史蒂文·哈珀(Steven Harper),担任加拿大联邦政府首脑,掌握该国大部分行政权力。总理几乎总是从在下议院(加拿大的两个立法机构之一)中占据多数席位的政党中选出,但是,如果没有政党占据多数席位,则总理通常是从众议院中拥有最多席位的政党任命的。虽然首相不能被免职,但下议院可以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法案”,这通常会导致首相及其内阁辞职。
加拿大总理的职责很多,包括主持内阁会议、会见外国官方代表团以及在下议院回答问题。由于总理通常是议会成员,他/她也会花时间帮助那些让他/她上任的选民。
加拿大总理有权组织政府。根据通常的议会批准,总理有能力创建新的部门和机构,改造或废除旧的部门和机构,以及将工业和公司私有化或国有化。他/她还有权向各个政府部门和机构分配具体任务和优先事项,无论是否得到负责的内阁部长的批准。
除了任命各个内阁领导人或部长外,总理还有权选择或影响公共服务部门主要办公室的领导人。这包括任命参议员、最高法院法官、副部长以及政府机构、董事会和公司负责人。行使如此广泛权力的能力有助于总理将他/她的意识形态理念强加给政府的大部分成员。换句话说,对政府应如何运作有特定看法的总理可以利用总理办公室的权力任命具有相似政治理念的人担任关键政府职位。
最后,加拿大的惯例是由总理行使为君主制保留的许多权力,君主的作用更具象征性,而不是领导性的作用。虽然从技术上讲,这些权力仍然属于国王,但它们完全是根据总理的建议行使的。例如,总理可以决定何时解散议会以及何时举行大选。甚至习惯上由总理推荐并最终选择担任总督的人——君主在加拿大的代表。
内阁
协助总理领导加拿大政府的是内阁,由总理选出并由总督正式任命的内阁部长组成。总理和内阁定期举行会议,讨论问题并就国家进程做出重要决定。这些问题可能包括政府支出以及新法案、政策、计划和服务的想法等。内阁的一个重要标志是集体责任,这意味着所有部长对加拿大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管理政策共同承担责任。每个成员都必须公开支持内阁的决定,即使他们私下不同意。不支持某项决定通常意味着该内阁成员辞职。
在这个强调责任政府的议会制度中,集体责任不仅仅属于政府行政部门。根据法律规定,政府必须得到下议院多数议员的支持才能继续执政。按照英国的传统,如果政府在一项重大措施或任何不信任动议上失利,其领导人预计将辞职或要求总督召集大选。
哈珀内阁目前有 37 名部长,每名部长领导政府的某个办公室、部委或部门。其中一些内阁领导人包括:
- 国防部长——负责与盟友协调军事规划。友军和加拿大武装部队(CAF)。
- 公共安全部长——向国家发出任何迫在眉睫的安全问题的警报。
- 财政部长——负责监控加拿大经济。
- 外交部长——在国外代表加拿大政府并管理该国的大使馆。
- 国务部长——负责管理、协助和维持内政内阁部长和部委。
- 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长——协调加拿大卫生服务并维护国家卫生保健系统。
- 移民和公民部部长——为那些希望获得加拿大公民身份的人提供帮助。
- 遗产部长——负责整理国会法案和条约。
- 教育部长——负责确保加拿大学校系统的入学机会和质量。
- 司法部长。负责提供法律咨询并起诉犯罪分子。
- 总检察长——总理和内阁的官方法律顾问。
- 还有更多……
加拿大政府立法部门
加拿大政府的立法部门统称为议会。议会采用两院制结构,这意味着有两个众议院或议会拥有立法权。指定的众议院称为参议院,其成员由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选举产生的立法政府机构称为下议院。众议院议员是通过每四到五年举行一次的民主选举程序选出的。尽管从理论上讲,立法政府的两个部门所行使的权力大致相等,但下议院通常被视为加拿大政府最强大的部门,并且每年向议会提出更多法案。
加拿大参议院
加拿大参议院的任务是研究、修改以及拒绝或批准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参议院也可以向议会提出自己的法案,但任何有关政府支出或征税的法案必须由下议院提出。未经参议院批准,任何加拿大法案都不能成为法律。参议员还负责通过在委员会的工作来研究重大社会、法律和经济问题。参议院的另一项重要职责是代表加拿大各地区、省、地区和少数群体的利益。参议院的席位分配给该国每个主要地区以平等的代表权。宪法规定参议院有 105 名成员。参议员必须年满 30 岁才能被任命,并且任职时间不得超过 75 岁。参议员还必须持有至少 4,000 美元的财产,并且居住在他们被任命为代表的地区,这项加拿大政策称为区域代表权。
近年来,许多加拿大人认为参议院无用、不公平和不民主。某些政党(尤其是改革党)要求参议院改革和设立“三重E”参议院(即参议院将选举代表而不是任命代表)、(各省的)平等代表权和有效权力,这意味着参议院将被赋予像美国一样拒绝和废除立法的权力。甚至有人呼吁完全废除参议院,尽管这些想法通常很容易被驳回。
下议院
下议院是议会中最重要的立法机构。在下议院,当选议员将大部分时间用于对法案进行辩论和投票。商会也是成员代表选民观点、讨论国家重要问题并呼吁政府其他部门解释其行动和/或证明其决定合理性的场所。下议院议员由公众在联邦选举中选出,每四到五年举行一次。在全国308个选区的每一个选区,获得多数选票的候选人将被选入下议院,即使该多数选票并不代表总选票的多数(超过一半)。下议院的席位大致按照各省和地区的人口比例分配。从本质上讲,这意味着人口越多的省份和地区也拥有最多的下议院议员。每个省或地区的下议院议员人数必须至少与参议院人数相同。
下议院有三项主要职能。第一个功能是对立法进行辩论和投票,第二个功能是让反对派有机会质疑政府在立法方面的做法、政府的行事方式等。第三个功能是私人议员事务,国会议员可以就他/她希望引起注意的问题或事件在众议院发表演讲。
加拿大政府司法部门
加拿大政府的司法部门负责监督所有刑法案件,并维持最高法院——加拿大最高的法院,其成员由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民法事务采用英国普通法原则进行监督,但魁北克省除外,该省遵守法国法典。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学家或法官组成,在下级法院无法充分做出法律裁决的情况下,被用作“最终法院”。
1867 年《宪法》规定了加拿大专业司法机构的建立和运作。它赋予联邦政府对《刑法》和《刑事诉讼程序》(但不包括设立刑事法院)的专属立法权,并赋予各省对各省司法行政的专属立法权。
加拿大国家或联邦政府任命加拿大最高法院和联邦法院的法官,也任命一些省级法院的法官。后者有时被称为“第 96 条法官”,以允许联邦政府任命他们的宪法第 96 号法案命名。这些法官通常在各自的省最高法院或上诉法院或同等法院担任法官,例如女王法庭、高等法院(魁北克省)或法院普通法庭(安大略省)。
加拿大最高法院
如上所述,加拿大最高法院由九名法官组成,由加拿大总督任命终身。它被视为加拿大最高法院和所有法律事务的最终上诉法院。提交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案件根据其合宪性进行审判,这意味着九名法官的主要作用是审查他们审理的每个案件的法律,并决定该法律是否符合或违反宪法的语言。这一作用极其重要,因为它可以防止立法机关通过任何不符合宪法的法律。
司法部门的作用
加拿大司法部门的作用是公平、公正,无论是审理刑事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法院的公正性源于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司法独立。尽管司法部门被正确地认为与政府的行政和立法部门平等,而且法官的任命、罢免和薪酬都依赖于其他部门,但只有小心翼翼地维护独立的司法机构,才能维持加拿大人习惯的司法质量。司法独立的概念在许多案件中受到考验,例如,省法院法官拒绝对各种案件作出裁决,声称他们不独立于规定其工资和工作条件的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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