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牌子的车有报废年限吗
农机牌子的车有报废年限吗
可以的
机动车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
农用拖拉机报废年限是多长时间
【法律分析】1、三轮农用车和装配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车,使用期限达6年的应当报废;2、装配多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车,使用期限达9年或累计行驶里程达25万km的应报废;因各种原因造成农用车严重损坏或者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需要报废;3、整车耗油量超过企业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经修理、调整或采用尾气污染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需报废。有些车辆虽然到了报废年限或者累计行驶里程规定,但是技术状态较好,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尾气排放标准检验还合格,这样的车辆可以适当延长使用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但对于拖拉机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报废标准。【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三条 强制报废车辆的车主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如何计算折旧率
一、常用折旧方法
1.平均年限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为直线法,是将固定资产的折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利残值率)/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上述计算的折旧率是按个别固定资产单独计算的,称为个别折旧率,即某项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间的折旧额与该固定资产原价的比率。通常,企业按分类折旧来计算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原值-预计残值+清理费用)/该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某类固定资产月折旧额=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12
某类固定资产年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100%
采用分类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简单,但准确性不如个别折旧率。
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又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发生的维修费用也不一样,平均年限法也没有考虑这一因素。
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弥补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缺点,计算公式为: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第一工作量折旧额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的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因此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残值收入以下,即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最后两年,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
例如:某企业一固定资产的原价为1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200元,按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每年的折旧额为:
双倍余额年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应提的折旧额=10 000×40%=4000(元)
第二年应提的折旧额=(10 000-4 000)×40%=2 400(元)
第三年应提的折旧额=(6 000-2 400)×40%=1 440(元)
从第四年起改按平均年限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四、第五年的年折旧额=(10 000-4 000-2 400-1 400-200)/2=980(元)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折数总和
或: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仍以前例来说明,若采用年数总和法计算,各年的折旧额如下表:
原值-净残值 每年折旧额 累计折旧
我拉收割机车上带几桶柴油违法吗?
对于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国家对其有严格规定,超过多少,必须找专业运输设备,你的数量超过规定属于违法,也是考虑到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
国家规定608金刚王自卸车使用多少年到报废期限
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日前联合发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取消了私家车报废年限限制,已于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第6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与载货汽车相关的报废标准规定如下:
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1、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2、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3、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引导报废:
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规定全文如下: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第33号)同时废止。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重量是多少
5-6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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