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球知识平台!

货车载收割机超长超宽算违法吗

Happy Knowledge 分享 时间:

货车载收割机超长超宽算违法吗

属于超限,违反了交通法对超限运输车辆处罚标准进行调整。规定:超限10%以下,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超限3次以上,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下罚款;超限10%以上20%以下,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20%以上30%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超限30%以上40%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超限40%以上50%以下,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限50%以上80%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注意事项
以上在处罚的同时,皆要实行卸载。对抗拒检查、暴力抗法的超限车辆,责令卸载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政策解读

新修订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4年3月28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解读如下: 《条例》自2003年3月1日施行以来,较好地规范了我省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与服务,推动了我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为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我省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目前,全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近4400公里,基本形成了覆盖全省各市、县,联网运行的高速公路网络。但随着国家公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我省高速公路全面联网运行,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社会和群众对高速公路服务与管理也提出了不少新要求,迫切需要适时修订《条例》,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出行需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契合上位法要求,需要对《条例》设定的有关管理主体进行调整。《条例》修订前,我省高速公路路政、养护、经营的监督管理主体为省交通运输部门。2011年7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强化公路安全保护的同时,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江苏省公路条例》据此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并对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进行了授权性规定。为契合上位法要求,并与我省其他公路管理法规相衔接,有必要对《条例》的有关管理主体及时进行调整。二是需要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全、有序通行高速公路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一直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的首要目标。这些年来,高速公路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涉及安全隐患的新情况、新问题,既有公路有关配套设施的完善问题,也涉及到如何创新、优化服务和管理措施,特别是在交通安全和通行管理上,还面临着不少压力,一方面需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另一方面也需要不断总结实践工作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并明确到《条例》中去,上升为法规规定,以保障我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三是需要适应新形势下高速公路运营管理要求,规范和引导高速公路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提升。随着我省高速公路里程的不断增加及路网的不断完善,如何提高高速公路联网运行水平,更好地服务群众出行,并及时解决高速公路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对高速公路的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管理、联网调度以及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设置等,既是交通运输、公安等管理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工作的重点,也是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有关高速公路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容和要求等,不断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条例》的修订,对加强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一)关于高速公路管理体制1、关于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及责任。2014年2月26日,省交通运输厅挂牌成立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履行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营运监管、路网调度和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职能。为了更好地明晰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及其各自设立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交警机构之间的职责和权限,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条例》第四条、五条对高速公路管理主体和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其中重要的一点修订内容就是明确授权由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经营服务、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2、关于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高速公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条例》第五条将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区内对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违反旅客运输、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规定,以及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营运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能授权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并明确其具体职权范围由省交通运输部门依法确定。目前,省交通运输厅正在组织制定具体办法,确保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推进到位。(二)关于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1、关于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和涵洞内堆积物和搭建设施的管理。由于位置隐蔽,日常巡查难度大,高速公路桥下、涵洞内堆积物、搭建设施现象一直较为严重,很大程度上威胁到桥梁、涵洞的安全,为了加强管理,《条例》专门新增两个条款,规定了相应的养护和路政管理职责和义务。其中,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搭建设施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除;当事人阻挠清除或者涉及路产损失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报告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处理;同时,在第二十一条明确,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路政巡查中发现高速公路桥梁的桥下空间和涵洞内有堆积物、搭建设施的,应当责令当事人清除;当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查找不到当事人的,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可以组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代为清除。2、关于对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规范。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使用年限的增加,需要更多的养护施工以保证高速公路通行质量,但养护施工本身也会对道路畅通造成影响。为解决上述问题,《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专门就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进行了规定,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报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同时规定上述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因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造成交通堵塞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要求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及时调整施工路段现场管理和交通组织方案,并予以执行。3、关于高速公路越江桥梁的保护。高速公路越江桥梁是全省高速公路网的重要节点,而其管理、养护工作与普通路段相比又有特殊性。为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越江桥梁附近水域的巡查,发现桥梁及其防碰撞设施受损的,应当及时通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并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因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在高速公路桥梁周围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以及从事钻井、爆破作业、焚烧物品等活动已经做了详细的禁止性规定,《条例》就有关保护内容没有作重复规定。(三)关于提高高速公路服务质量1、关于高速公路清排障服务规范。近年来,随着我省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社会对高速公路营运服务提出了更高、更多的诉求,主要集中在对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等方面。针对清排障收费中出现的问题,《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车辆实施清障救援时,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协商不成的,应当从最近的出口处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国家对事故车辆的清障救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清障救援收费应当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拖曳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2、关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区的服务水平,《条例》增加了相关内容,在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专门细化规定了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要求,特别是明确规定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且价格不得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四)关于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一直是高速公路管理的重点领域,通过前几年的集中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2012年3月1日起,《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正式颁布施行,成为全国首部规范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的**规章。为了保证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和统一,《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二条明确了广告设施的相关管理要求,其中,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高速公路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的垂直投影不得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第二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互通区、服务区、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一百米范围内(不含建筑控制区)等区域可以按照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有关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同时明确规定了设置广告设施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就许可的有效期限进行了明确。(五)关于保障高速公路通行安全1、从多年来高速公路运行和管理的实践来看,高速公路通行安全存在两方面突出问题,一是高速公路上随意、频繁变换车道的现象严重,二是应急车道违法占用现象比较突出,造成了极大安全隐患,也影响了救援、执法车辆的通行。为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分别就上述两种情况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以保证高速公路的通行秩序和安全。此外,由于交通安全管理一章部分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重复较多,《条例》对原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也一并进行了合并、删减。2、关于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近年来,危险品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现象有所增加,对高速公路畅通和安全带来了较大隐患。为了加强对这类特殊车辆的管理,避免发生事故危害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际管理需要,《条例》在第四十二条规定,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悬挂明显标志,在最右侧行车道行驶;通过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桥梁、隧道,应当符合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和速度行驶。

联合收割机属于绿通吗

您好:属于。
绿色通道车辆是指运输鲜活农产品、季节性化肥和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的车辆,按照相关政策规定,高速公路对绿色通道车辆实行免费政策,设置专用通道。

安全用电注意事项有哪些10条

1、禁止用手去移动运转的家用电器,如台扇、洗衣机、电视机等等。2、禁止赤手赤脚去修理家中带电的线路或设备。3、禁止用湿手摸、湿布擦灯具、开关等电器用具。4、禁止随意将三眼插头改成两眼插头。5、禁止乱拉、乱接电线。6、禁止私自在原有的线路上增加用电器具。7、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用电设备。8、禁止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使用电熨斗、电吹风、电炉等电器。9、禁止私设电网捕鱼、防盗、狩猎等。10、禁止用铅线、铜线等替代熔线用作保险丝。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种作业机械、工程机械、运输机械和加工机械。第三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和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以及与农业机械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的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工作。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农机监理)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农机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办理农业机械的登记入户、建档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组织农机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四)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检查和审验工作;
  (五)负责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及统计报告工作;
  (六)对违反本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并处理;
  (七)国家及自治区赋予的其它职责。第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生产、生活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的原则。
  农机监理人员应当秉公办事,文明执法,执行职务时应当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第二章 农业机械及作业的安全管理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新购置的下列范围的农业机械,应当于购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当地农机监理机构办理登记入户手续,经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领取号版、行驶证或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一)拖拉机;
  (二)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
  (三)农业收获机械;
  (四)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五)农用农副产品加工机械;
  (六)国家和自治区人民**规定的其它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改型、封存、报废等,必须到原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械办理有关手续。第七条 农业机械号牌应当按规定的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丢失或损坏的,应当及时申请补换。
  农业机械号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第八条 农业机械必须接受农机监督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进行的技术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作业。第九条 农业机械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农业机械必须符合机动车辆安全运行规定的技术条件;
  (二)拖拉机挂车和农用三轮、四轮运输车车厢不准载人,确需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时,大中型拖拉机挂车或农用四轮运输车车厢不准超过5人,小型拖拉机挂车和农用三轮运输车车厢不准超过3人,农机具未设座位或踏板的不得乘员;
  (三)农业机械启动、挂接、升降时,必须有联络信号;
  (四)农业机械外露运转部件必须有网、罩、栏、链等防护设施,严禁漏电、漏气、漏油、在易燃场、区内作业时,必须备有消防设施;
  (五)大中型农业机械通过村镇、铁路道口或道路危险地段,应当有人护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
  (六)大中型农业机械在坡地作业时,要调宽轮距,横坡作业坡度为:轮式拖拉机不得大于10度,联合收割机不得大于15度,推土机不得大于20度;
  (七)喷施农药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和防污染措施;
  (八)清除杂物或排除故障时,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源后进行;
  (九)液压悬挂农机具在停机后必须置于最低位置;
  (十)确保安全的其它规定。第十条 农业机械在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三章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农机培训机构培训,
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驾驶操作证,方可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农机监理机构的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和年度审验。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必须随身携带与所驾驶操作机型相符合的驾驶操作证件和行驶、准用证件;
  (二)不得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三)不得饮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四)不得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六)不得强迫他人违章作业;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它规定。

拉农机走高速绿色通道收费么

拉农机走高速绿色通道收费么
农忙时节,运输收割机、播种机等作业机械的,不收费。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哪些车辆可以免交车辆通行费?

如下:
军队车辆、武警**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
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介绍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在一个月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引发争议最大的是“长期收费”。有关意见主要集中在:
收费公路发展应突出维护公共利益、收费公路的统借统还制度、信息公开制度、高速公路的养护收费制度、免收车辆通行费的范围、明确社会资本投资收费公路的合理回报范畴、提高通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严格控制运营管理成本、加强收费公路运营主体服务监管等方面。

安全小常识大全

法律的重要性到底在中国有多大的意义?

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我省有立法权的4个较大市和3个民族自治县十分注重从本地实际出发,严格遵循《立法法》和《广东省立法条例》,努力探索地方立法新途径,大力推进地方立法工作,先后制定、修改、废止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较好地从法律制度建设上解决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与此同时,我省地方立法工作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如何与时俱进,自觉地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实现与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良性互动,已越来越成为摆在大家面前的一个紧迫问题。

  在2005年12月27日召开的广东省立法工作会议前夕,本刊记者就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在立法中所面临的难与困,分别采访了我省部分有立法权的较大市人大法委或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以及连南、连山、乳源3个民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

  立法的舞台到底有多大?

  如今,国家立法越来越多,地方立法的空间是否会越来越小?记者了解到,对该问题,我省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和民族自治县的情况不一,说法也不一。

  汕头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冬雷表示,从某种意义上说,地方立法的空间呈现逐渐缩小的趋势,这与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密切相关。经过多年努力,目前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我国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无法可依的状况。因此,地方在解决国家尚无明确规定而先行立法方面的空间会越来越小。这就要求地方立法必须与时俱进,把重点转向解决地方特定问题和适应新形势的创制性立法上来。但由于认识不足或观念转变滞后,地方立法还不能很好地适应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从另一个角度看,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对地方立法的范围、内容等所做出的规范或者说约束和限制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地方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偏差,在一些应立法的领域存在“等、靠、观望”等思想,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地方立法。

  深圳市人大法委副主任委员刘曙光对此却持相反意见。他认为,地方立法的空间非常大,原因有3个:首先,当前****法制体系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体系是体系,基本框架是基本框架,二者有质的区别,需填充的具体法规还很多。其次,从**承担的职责来看,我国与外国也不太一样,现在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还没有将立法权完全放下去。他向记者作了一个测算:广东省一级涉及有关法律的业务处室500个左右,除一部分处室不执法外,大部分处室至少执行一部至两部法规,这还是最保守的算法。大家想想,若所有执法职能都能法定化,立法空间该有多大?再次,以往立法是面的需求,一部法规往往分章分节,管一大片,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在一部法规里基本说完。现在不同了,人们对所立的法有新的要求了,即立的法不仅需要到面,也需要到点。也就是说,一件很小的事也许就需要一部法,需要一个专门机构。例如,对韶关市丹霞山风景区的管理,就十分必要制定《丹霞山风景区管理条例》,体现地方特色。

  珠海市人大法工委主任边玉峰则说,地方立法中的先行性立法的空间较宽阔。地方立法要创新,以填补国家立法的空白。地方立法,应更注重先行性立法。

  3个民族自治县的看法又如何呢?连南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柏良的说法颇具代表性:“目前民族自治县的地方立法空间还是较大的。现在,我们县除了一部《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外,已基本上没有其它仍在实施的自治县地方性法规,这不利于自治县经济社会的有序和可持续发展,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立法,重数量还是重质量?

  现在,社会上流行这么一种说法:地方立法立得差不多了,现在主要应注重法的质量和怎么执行好这些法规。对此,我省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和民族自治县又是如何看的呢?

  一种意见认为,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其实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同样重要。深圳市的刘曙光说,就深圳而言,现在所制定的法规只有100多部,这远远不能适应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地方立法的功能及定位,就是在国家立法的空隙中寻求空间,拾遗补缺,地方立法其实是国家立法的细化。也就是说,实施性立法、补充性立法是地方立法的重点。在我国,通常是应立法的却少有立法或没有立法,如道路交通处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都存在这方面问题。其实,有关这一方面,任何行业都可列举很多。而国外的情况却不是这样,例如美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地方立法的总量就非常大,每部法典内容都很详细,基本上做到“只要公民觉得应有法律规范的地方就一定有法规范”。现在,我国国家法律200部左右,国务院行政法规900多部,乍看起来,所立的法律、法规好像是差不多了,其实不然,因为到了地方完完全全立法的很少,大部分需要进一步细化、规范,增加一些可操作性的内容。前不久深圳市人大征集2006年地方立法意见时,发函至**机关,竟有100多个项目100多条意见(不包括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希望市人大在2006年里能够制定、修改和调研。

  另一种意见是,地方立法质量始终是第一位的,同时须兼顾一定的数量。珠海市的边玉峰说,没有一定的数量,就难以满足依法规范社会管理的需要,就谈不上发挥立法权的优势,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他表示,现在我们强调依法治国,但并不是说所有问题都需要立法来解决,何况法律不可能事无巨细都覆盖得到、解决得了。当前和在今后的一段时期里,我们应集中力量优先选择社会急需用立法来解决的问题来立法。其中,能用行业规范解决的,尽量用行业规范解决;能够社会自律的,尽量依靠社会自律;能够用一般行政管理解决的,不一定非要用法规设定处罚的形式来解决。这就决定着地方立法的数量不可太多。当前,限于地方立法力量不是很充裕,从事立法的工作人员不是很多,地方立法应结合地方实际,集中立法资源和力量,提高立法质量,使制定的地方法规具有更强的针对性、操作性。

  立法的难与困究竟在哪?

  通过采访,记者发现,我省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和民族自治县在地方立法中普遍处在一种尴尬地位。其中,我省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主要有:

  第一,一些人的认识存在偏差。汕头市的陈冬雷对此感触很深。他说,目前汕头有两个立法权,一个是特区立法权,一个是较大市立法权。对两个立法权的性质、地位、权限、作用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由于缺乏全面、深刻的理解,导致一些人对地方立法工作讲起来重要,但做起来往往不重要。有的人错误地认为,上有国家法律法规,又有政策规章,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没有必要再搞地方法规。因此,对地方立法工作不热心、不关心、不支持、不配合;有的人存在重经济、轻法制的思想,他们遇到问题就强调立法,立法以后又忽视执法;有的人存在立法束缚改革开放手脚思想,主张少立法或不立法,在强调地方特色时,缺乏先进科学的立法意识,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成为一些人维护现实状况甚至一些陈规陋习的理由。

  在这一点上,深圳市的刘曙光也颇有感慨。他说,地方立法主要有3个作用,即:引领社会生活、改革开放、经济建设;促进社会生活、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确认或巩固社会生活、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当前,多数人的认识只停留在第三个作用,对第一、二个作用,尤其是对第一个作用认识不足,导致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管理不到位。用他们的话来说就是,时机成熟了就立法,没有了分歧才立法。然而,到底什么是没有分歧?什么是成熟?根本没有固定标准。一般来说,行政命令、红头文件的效力、约束力不够,强行推行很困难,效果也比较差。大家希望所立的法具有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而行政命令、红头文件的民主性却往往不够。

  第二,地方立法与上位法存在矛盾,上位法的一些规定与地方实际不一致。深圳市的刘曙光表示,法律统一必须是以多样性为基础的,没有多样性就没有统一性。一直以来,上级立法机关对下级立法机关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态度不明确,宽容、鼓励措施不够,认为给地方立法空间越小越好,原因是怕乱套。比如,国家所立的处罚条款中就不应定死处罚金额,把钱定死了,地方怎么定?哪来的余地?

  第三,地方立法机制受到局限,立法效率较低。深圳市的刘曙光指出,其中一个客观原因是,常委会每年对法规的审查时间较短,每年常委会会议审议时间只占一年的1/20,而国外有的用整年或者是一年的1/3时间来审查,有些国家还专门设有个技术把关的部门,一般称为立法改革委员会,该委员会专门在立法技术上把关,这样提交审议时,大家就不需要考虑法规的技术问题,只需讨论有争议的核心之处。我们要提高立法效率,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好做法。他以深圳为例,该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6次会,每次会议一半时间审议法规,一次会议4天左右,一审、二审下来,一年立法充其量20至30部。市**提议案,到市人大审议,不足4个月时间,滞留时间太长,运用时间太短。制定法规,包括修改在内,较匆忙、较仓促,这样很难有什么更新意见。再者,材料提供得也不够,有的与会者到会场才看一看材料,根本没有时间调查研究。至于反复辩论,更是做不到。

  第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力低,没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在地方立法中的作用。我省有立法权的较大市普遍反映,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参与立法的渠道比较单一,往往局限于书面征求意见;听取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意见的范围也比较窄,特别是没有充分发挥专业、行业的人大代表和法律专家的作用;一些人大代表和市民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和业务水平也不够高。

  第五,当前我国的地方立法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有的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存在着矛盾或者不协调,有的地方性法规“大而全”、“小而全”,重复立法比较多;有的地方性法规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有的地主性法规缺乏地方特色,针对性不强。

  此外,地方立法的执行保障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法规的起草没有真正做到“领导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时间落实、经费落实”。

  而对于3个自治县来说,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的最严重问题和困难则是,立法经费、法制人才和各类专业人才严重不足。

  今后的努力方向及解决对策

  2005年12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图为发布现场。

  “当前,地方立法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许多立法空白或缺口,一些法规需全面修订。”这是我省有立法权的较大市和民族自治县的共同心声。他们提出的解决对策是:

  一是要进一步统一认识,充分认识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和现实迫切性,真正把立法工作摆上位置,而且是非常重要的位置。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编制地方立法计划的科学性,进一步抓好地方立法计划的落实,切实完善地方立法工作责任制,保证当地重大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和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立法事项优先立项,对于单纯调整**部门内部关系的项目原则上不立项。

  三是要积极发挥人大主导作用,把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进一步拓宽人大代表了解、参与立法工作渠道,加强人大代表对法规起草、调研、修改、审议各个阶段的参与,高度重视与立法工作相关的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等工作。

  四是要不断拓宽立法思路,大胆借鉴国外立法的好经验,坚持立、改、废并重,切实防止立法中的“利益部门化”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努力挖掘地方立法先行性、针对性的特点,通过创制性立法,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建立在法制的轨道上。

  五是要建立、健全提高立法质量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探索立法的形式、立法的程序,规范提前介入制度,完善法规草案指引、服务制度,切实提高法规草案起草质量,把好法规案的审议关,努力提高立法审议质量,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使地方立法更具科学性、民主性、实用性。

  此外,我省有立法权的3个民族自治县还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对民族立法工作的指导,把民族立法纳入省人大的立法总体规划。二是加强对民族立法人员的培训,提高立法水平,保证立法质量。三是请求省人大帮助解决地方民族立法经费问题,以促进民族立法工作不断发展。

  相关链接

  一、一组数据

  1.20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00多件法律,国务院制定了960多件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8000多件地方性法规。

  2.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4个较大的市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19项,其中广州5项、深圳7项、珠海3项、汕头4项(均不含特区立法)。

  二、4个较大市的地方立法情况(2000年-2005年)

  广州市:立法43项,其中城建口11项、财经9项、教科文4项、农村农业2项、内司1项、其他4项。

  深圳市:特区法规133个,较大市法规23个。

  珠海市:法规43件,废止2件,其中特区立法26件,较大市立法15件。

  汕头市:制定、修订、废止法规34件,其中特区立法18件、较大市立法13件,法规性文件3件。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