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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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集合住宅面临老旧、毁坏的问题,或政策推行,而需要改建。除了只租不售的情况外,通常住户各自为区分所有权人(中国大陆称业主),改建必须得到一定比例以上的住户同意才可进行。
台湾1998年制定公布《都市更新条例》,以指定都市更新地区或民间自划都市更新单元为对象,主要以重建方式推动都市更新。921大地震后订定了《灾后重建计划工作纲领》及《九二一震灾地区都市更新程序简化作业规定》以利灾后重建工作。
日本于1970年代开始大量推出公寓住宅,至2010年止,屋龄超过30年者已经达100万户以上。因此日本政府于2002年订定“集合住宅重建促进法”(マンションの建替え等の円滑化に関する法律),由住户组成具法人格的重建协会(マンション建替組合),取得3/4以上住户同意,经县市首长许可后始可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