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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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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在日语中被称作“事故物件”,在韩语中被称作“흉가凶家”。

凶宅物业通常不受买家与租户欢迎,所以该楼价与租金是反常地低于市场价,且银行通常不愿意承作凶宅的房屋贷款。但也有买家因为其便宜,反而勇于买进。例如曾任立法委员及台北市政府劳工局长苏盈贵其在高雄的住宅即为凶宅。而有些凶宅则会改为宗教场所,例如方保芳外科诊所命案后,发生命案的诊所改为佛堂;林义雄住宅凶杀案后该住宅改为基督教教堂。

凶宅若果传闻有超自然灵异现象例如闹鬼,就称作鬼屋。但鬼屋跟凶宅并无绝对相关,凶宅不见得闹鬼,且绝大多数的鬼屋没有发生过任何命案。

凶宅泛指房屋而言,而不是土地。凶宅不论如何转手买卖,对于凶宅的定义不会因此改变,故买卖凶宅,卖方有告知买方的义务。

但是一般情况下,凶宅建筑物若拆除,空地经阳光曝晒一年以上后再行重建,则该重建后之建筑物不被视为凶宅。

凶宅在中华民国法律上的认定通常是依内政部2008年的函释,或是依照法官对此函释做更宽松的认定。依内政部函释,成立凶宅的条件可以归纳为三点:一、凶杀或自杀死亡。二、发生地为专有部分。三、事件发生在卖方持产权期间。一般民间对于凶宅看法是:直接发生命案(指刑案凶死、自杀他杀或意外身故)的第一、二、三现场为凶宅(其他动物非自然身故不在此内);因此,并不包含屋内曾经发生人(及其他动物)自然死亡,如老死、病故,甚或原建筑基址位于已完成迁葬处置的墓地、刑场等。而发生在住宅公共区域,如社区中庭、停车场或骑楼、步道等处,亦不构成凶宅瑕疵。如命案发生于屋内,但送医到院后经救治无效而在医院身故,此标的物也不构成凶宅瑕疵。

如果不清楚凶宅如何判断,网络上也有“智慧凶宅判断系统”可以协助判断。

值得留意的是,如死因虽经判明为老病死等自然身故现象,但因陈尸经日未及时依礼俗殓葬而尸身腐朽、血水浸漫并致恶臭者,因为会带给人主观上凶死而未得善终妥善处理之观感,而恐惧其日后鬼魂为祟,此亦成构成凶宅瑕疵。此外,所谓感应屋内有不明精怪为虐、邪灵进入盘据等,因纯涉个人精神层面之认知与主观表述,不能认定为凶宅。综合前述,可知民间对凶宅的认定,常为死者在其最后意识若存若亡之际,留下深深遗憾或对他人执著强大负面感受之场所,因为相信人死后怨念能化作精魂作祟(中国民俗文化观点,如《左传·昭公七年》:“匹夫匹妇强死,其魂魄犹能冯依于人,以为淫厉。”,即人横死后魂魄作祟),故该处所即有可能成为导致用户身心运等方面均受到负面力量干扰甚或牵引的凶宅。

晚明大臣杨涟、崔呈秀曾先后在京师(今北京)同一宅第居住,二人皆死于非命。继而御史张聚秀卒于其中,人以为凶宅。

香港的楼宇卖家一般都会避开购入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个案的住宅单位,死亡个案包括自杀和被杀,银行一般不会为这类单位提供估价及为买家提供按揭,即使银行批出按揭仍会被大幅降低贷款额,由于买家多不愿承接,因此凶宅的转手会较为困难,所以这类住宅的价格一般要有大幅折让才会有买家考虑购入。有部分发生凶案单位还会牵连同楼层甚至上下层的单位,如曾经发生杀夫烹尸案的康怡花园,事发单位的同一楼层及上下一层的各单位,均被银行拒绝提供物业估计,香港有凶宅网站收录这类单位的资料可供买家查阅。买家在签订临时买卖合约前可要求卖方及物业代理声明有关住宅单位不是凶宅,如卖方或物业代理作出误导陈述,可要求取消交易及取回订金,并向地产代理监管局投诉。

如果再加上其他已侦破的命案,或者甚至至近日未能破案的案子,其案发地也被称为凶宅,如:

特内里费历史博物馆。很多人声称看到过卡塔利娜·莱尔卡罗的鬼魂在博物馆的大厅里行走。安东尼奥·莱尔卡罗的女儿卡塔利娜被迫嫁给一位居高富有年长男人,但卡塔利娜并不满意这段权宜婚姻。于是她决定在婚礼当天跳入家族府邸大院中的水井而自杀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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