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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书:古人也有结婚证(主婚人、媒人、证人等都要在上面签字画押,以防日后赖账。婚书背面,有硕大的“合同”两字,一式两份,双方各自收好。赘婿婚书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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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瓜瓞绵绵,尔昌尔炽。”风行一时的民国最好看的婚书,用尽古往今来的美好词语,为婚姻作证。古人用一纸婚书,缔结一双男女的婚姻契约。古时候...

婚书:古人也有结婚证

“看此日桃花灼灼,宜室宜家;卜他瓜瓞绵绵,尔昌尔炽。”风行一时的民国最好看的婚书,用尽古往今来的美好词语,为婚姻作证。古人用一纸婚书,缔结一双男女的婚姻契约。古时候婚书上,除去优美的辞章,还有婚姻的真相。

草帖、定帖定婚约

南宋理宗景定元(公元1260),新任韶州知州郑竦,正在筹措一桩结婚典礼。他的侄女庆一娘,就要出嫁了。

庆一娘十四岁,刚刚达到法定结婚龄。通过媒人向她求亲的,是官宦世家潘家的儿子。郑家对这门亲事非常认可,双方合过八字,很匹配。于是潘家向郑家发出了定婚邀约:“草帖”。

“草帖”上记录了潘少爷的家世、祖宗三代名字、官职、是哪一房(妻、妾)的第几子、八字、主婚人等等内容。接到媒人传递来的“草帖”后,郑家依样回复。定婚也就完成了一半。

光看草帖文字还不够,潘家人还要带上彩礼,在媒人的引荐下,到郑家“相亲”。这支相亲队伍很庞大,有男有女,除去考察郑家家境以外,潘家女眷还要看看庆一娘本人。

不过将来的新郎官——潘少爷,并不在队伍中。在“爸爸妈妈之命,媒妁之言”决定婚姻的代,新郎新娘直到结婚典礼当天,才能真正认识他们。

见过庆一娘之后,潘家留下彩礼,并和郑家商定好了结亲日期。这个时候,就轮到第二份婚书——“定帖”亮相了。定帖的内容不如草帖详细,但辞藻华丽隆重,对他们也用敬语。

潘家和郑家都是有名望的大伙,定帖的交换仪式一点不可以含糊。盛放定帖的盒子是私人订制,装饰精美。媒人和两家人在定帖上签字画押后,先男后女,择日传递。

草帖和定帖就是宋代的法定婚书了。它们是由唐代的通婚书与答婚书演变而来。通婚书是男方送与女方的求婚文书,女方同意后,再回复答婚书,双方即使完成婚约缔结,两封文书也作为纪念,由男女双方保存起来。

无论是唐代的通婚书、答婚书,还是宋代的草帖、定帖,都不是由政府颁发的结婚证明,而是由男女双方约定签署的,更像结婚以前协议。而且,它的缔约双方其实不是夫妻本人,而是夫妻背后所代表的整个家庭乃至家族。

交换过定帖,就意味着潘郑两家的婚事,具备了法律效力。假如结亲后,发现他们家庭状况与定帖所述不符,就能作为依据,悔婚或者离异。

唐律明确规定,假如女家有“妄冒”行为,欺骗男方,要受徒刑一;假如男方出现“妄冒”,罪刑更重,要在徒刑一的基础上再加一等。而确认“妄冒”后,就能断处双方离异。《宋刑统》沿用唐律,对婚书内容的真实性,同样严加管理。

五不娶,婚书无效

交换婚书,并不是婚姻完成。古人讲究仪式感,需要在吉时迎娶,完成结婚典礼,并广而告之,才算真正结婚。而从定婚到结婚的过程,尽管有婚书作保障,还是会出现一些幺蛾子。

元至元七(1270),一位名叫刘泉的老汉拿着定帖,跑到太原府衙告状。刘老汉告诉知府,我们的女儿伴姨,在十一前经媒人说合后,与元凯的儿子交换了婚书,定了婚。

但,过了这么多,元凯家一直没来迎亲!当写婚书时,伴姨还是一位仅13岁的少女,等到目前,她已经整整24岁了。

婚书是定婚过程中“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的信件往来,它与今天结婚证有一个最大的一同点:证明了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合法地位。所以,和元凯家交换了婚书,伴姨就是法定意义上元凯家的儿媳妇了。

即便过了十一都还没举行结婚典礼,伴姨也不可以另嫁别人。刘老汉又气又恨:“我女儿由于一纸婚书,守了十一活寡,耽误了大好青春。求青天大老爷还她一个公道!”

这个案子着实棘手。太原知府也没想到,世间还有这样心大的人、离谱的事儿!最后知府决定,把案子上报中央,让主管全国民生的户部官员们来处置。

户部开会研究之后,有了结论:限元凯家在三十天内,将伴姨迎娶过门;不然,婚书无效,伴姨另行改嫁。如此的判决是否轻了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户部只能这么判。

根据当时法律规定,元家一味拖延,没来迎娶,不算悔婚,也就不违法。所以,户部只能依据婚书,催促两家完婚,却没办法处罚元家,补偿伴姨这十多来的精神损失。

后来,太原府又接到一桩极品案子:至元五(1268)时,石虎虎与宋德荣的侄女宋小梅立婚书定婚,但至元七时,石虎虎却忽然逃婚,不知所踪了。宋德荣无法,只能向太原府告状。

石虎虎钻的也是法律空子,他逍遥自在了,可苦了宋小梅。太原府这次找到了大都、卫辉等地的相似案例,经过比对,宣告双方的婚书作废。

伴姨和宋小梅的遭遇,给元朝政府上了一课。至治三(1323),《大元通制》颁布,里面有如此一条法规:五无故不娶,即宣布婚书无效。

婚书原本是合同

文字婚书具备法律效力,但刚开始并非男女结婚的必需物品。唐代法典《唐律疏议》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也就是说,在唐朝,“私约”(口头婚约)和婚书差别不大。

唐律还规定:“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也就是承认了以聘礼为基础的事实定婚行为。没婚书,仅仅依赖私约或者交换聘礼构成的定婚行为,极容易引起争议,如果有一方不按口头约定行事,讹要更多的彩礼钱,甚至耍赖悔婚,就难免要闹到公堂了。

《元典章》中就有如此一个案例:至元十(1273),郭伯成状告李仲和的女儿李丑哥,说她有重婚罪。事情要追溯到四前。当时,郭伯成通过媒人撮合,为儿子郭驴儿和李丑哥定了婚。

郭伯成嫌麻烦,就没写婚书,而是直接把聘礼送到了李家。不过,由于两家孩子龄都小,所以没正式把儿媳娶过门。没想到第二,李仲和又收了聘礼,把女儿嫁到了石家!

我们的儿媳转眼成了其他人的老婆,郭伯成当然不愿停手。受理了案件的官员也支持郭伯成。李丑哥和郭驴儿之间,虽无婚书,但已有聘礼,是法律承认并保护的事实定婚。

根据先来后到的原则,李家和石家的婚姻无效。鉴于石家不了解原委,因此最后判处李丑哥嫁给郭驴儿,并退回石家聘礼。

追根究底,李丑哥重婚案的发生,是由于定婚双方没文字婚书。为了重新规范民间结婚行为,降低争讼和摩擦,从元朝将来,政府正式规定:以后结婚,私约不再算数,需要要写文字婚书。

为了规范婚书,政府甚至还颁布了相应的格式规范。“自聘定后,择日成亲,所愿夫妻偕老,琴瑟和谐,今立婚书为用者。”

这句话常出目前元代婚书最后,美好的祝愿前面,其实是冷冰冰的内容:彩礼金额。男女双方、主婚人、媒人、证人等都要在上面签字画押,以防日后赖账。婚书背面,有硕大的“合同”两字,一式两份,双方各自收好。

赘婿婚书有讲究

至元八(1271),有名为安林的人,经媒人孟得禄做媒,将女儿安秀哥嫁给王驴哥,并招王驴哥入赘。双方赞同后,即拟定婚书,筹备结婚。这是一种特殊婚约——招婿入赘。

一般招婿的女方家,没男丁。而入赘的男方家,总是兄弟海量且比较贫穷。这个时候,女方占据主动权,在给予男方足够嫁妆的状况下,需要女婿在女方家居住劳作,赡养岳爸爸妈妈终老。

招赘的需要,也体目前了婚书上。根据婚书规定:假如王驴哥不务正业,不服岳爸爸妈妈的教诲,游手好闲,那样依此婚书合同,岳爸爸妈妈有权需要女儿与王驴哥离婚。

王驴哥入赘将来,果然不务家业,甚至还推打岳母,离家出走。最后大都路官府依据婚书,断令王驴哥与安秀哥离异。

入赘婚的婚书中,类似的条约有不少。譬如有些婚书需要,结结婚以后生下的子女需要随母姓。还有些婚书规定,男方应先到女方家干几的活,如不满限或逃走超越六10日,婚书即无效。

这类条约把婚姻作为一桩买卖,且以此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这类婚书条约是不是有效?引起了官员们的考虑。

第一提出异议的是东平路汶上县(今山东济宁汶上县)县尹杜闰。他觉得,这种做法,违反了礼教中的夫妇之义。夫妇乃人伦之始,要在追求永久,岂可以条件作为买卖?

至元十二(1275),中书省户部下发文件,采纳了杜闰的建议,将婚书中出现的把婚姻作交易、限制人身自由的条约斥为无效条约。

反悔可如何解决?

明正德间,浙江台州府天台县有个名叫韩师愈的秀才,由于家道中落,只能在书馆当教书先生糊口。这一,正德皇帝驾崩,嘉靖皇帝登基,江浙一带纷纷传闻,新皇帝要从民间选秀女。

韩秀才这天从书馆回家,走着走着,被扯了一把。他回头一看,原来是开典当铺的金朝奉。金朝奉的女儿16岁了,正是应当入选秀女的龄。为了不让女儿入宫吃苦,金朝奉只好拉郎配。

韩秀才也了解,自己家徒壁立,假如不是碰上选秀,根本不可能做金家女婿。他跟金朝奉说道:“小生囊中羞怯,即使你不嫌我孤寒,我下了聘也无法立刻完婚。等选秀过去,你反悔可如何解决?不如你写一纸婚书,大伙画押,如此就有凭有证了。”

金朝奉心里着急,满口应承下来。婚书写在大红帖子之上:立婚约金声,系徽州人。生女朝霞,十六岁,自幼未曾许聘何人。今有台州府天台县儒生韩子文礼聘为妻,实出两愿。自受聘之后,更无他说。张、李二公,与闻斯言。嘉靖元某月某日。

半多过去了,选秀的谣言散去,金朝奉果然后悔了,试图用女儿与侄子早就定了娃娃亲为理由悔婚。闹到公堂上,韩秀才拿出议婚时的吉帖、婚书,呈交给了审案的吴太守。

《大明律》规定,男女双方定婚,需要“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明会典》规定:“凡嫁娶,皆由祖爸爸妈妈、爸爸妈妈主婚,祖爸爸妈妈、爸爸妈妈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韩秀才爸爸妈妈双亡、没亲人,所以由学友见证画押;而金家小姐则由爸爸主婚,订立了婚约。韩秀才和金小姐的婚书完全合法,而且婚书上白纸黑字写明了女方“自幼未曾许聘何人”。吴太守当机立断:“婚书有效,韩秀才和金小姐择日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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