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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贷法律定性与维权指南:刑事还是民事?签了合同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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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B 贷属于刑事犯罪还是民事案件?

  AB 贷的法律定性需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案件,核心依据为行为主体的主观目的、行为手段及危害后果,相关法律条文与司法实践形成了明确的区分标准。

  从刑事犯罪角度看,主要有以下 3 种典型情况:

  中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 “担保增信”“低息快速放款” 等事实,欺骗 B(名义借款人)成为实际还款义务人并收取高额服务费,若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中介主导 B 以虚假贷款用途(如经营周转、消费)从银行套取资金,再转贷给 A(实际用款人)牟利,当中介收取的服务费与利息合计被认定为高利时,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

  若贷款到期后未能归还,且给银行等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相关责任主体还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骗取贷款罪。

  从民事案件角度看,若 A 与 B 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合意,仅通过 AB 贷模式规避银行信贷资质审核要求,双方因还款产生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银行与名义借款人 B 签订的借贷合同,若银行已依法尽到审慎审核义务,该借贷关系通常属合法有效的民事关系。

  需注意的是,银保监局对 AB 贷的定义明确其核心特征为中介通过欺骗、诱导等手段使 B 成为实际借款人,该情形下中介行为多涉嫌刑事犯罪,而 A 与 B 之间的资金纠纷、银行与 B 之间的借贷争议,可能伴随民事纠纷的产生。

  ab 贷签了合同怎么办?

  AB 贷合同签订后,需先结合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再通过针对性措施维权,核心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则及法定维权路径规定。

  合同效力方面,若签订过程中存在中介或 A 的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多为 B)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主张撤销合同;若合同目的是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给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该借贷合同无效;若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 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 倍的法定上限,超出部分依法无效。

  维权措施上,首要步骤是固定关键证据,包括贷款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中介收费凭证等,清晰证明欺诈、违规转贷等事实。若涉及上述刑事犯罪情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中介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若仅属于民事纠纷,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要求返还已付款项及相关损失。

  面对银行催收时,名义借款人 B 可提供被欺诈的完整证据链,证明银行在贷款审核中未尽到审慎义务(如未核实贷款用途真实性),据此主张减轻自身还款责任。同时,可向银保监会、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举报中介的非法放贷、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推动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需特别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了三年的诉讼时效,权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及时启动维权程序,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若 B 已实际向银行或中介偿还部分款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向实际用款人 A 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要求其返还已取得的款项及相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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