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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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
| 词语 | 改土归流 |
|---|---|
| 拼音 | gǎi tǔ guī liú |
| 字数 | 4字词语 |
| 形式 | abcd式词语 |
意思:
明清两代在云南、贵州、四川、广西等地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实行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旨在加强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管理。明永乐十一年(1413年)平定思州、思南两宣慰使乱后,废土司,设贵州布政使司,解释:
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措施。明代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废土司制度,设贵州布政使司,下置八府。清代中央政府在云、贵、川等省大力实行以中央任命并可随时调换的流官代替土司管辖地方的措施,即改土归流,使原土司地区的地方行政与内地趋于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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