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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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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收入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事业收入是事业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而设置的“事业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101,属于收入类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事业收入科目核算

  事业收入科目用于核算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实现的收入,不包括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本科目应当按照事业收入的类别、来源等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因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应当在本科目下单设“非同级财政拨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事业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采用财政专户返还方式管理的事业收入

  1.实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

  2.向财政专户上缴款项时,按照实际上缴的款项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收到从财政专户返还的事业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返还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采用预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

  1.实际收到预收款项时,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

  2.以合同完成进度确认事业收入时,按照基于合同完成进度计算的金额,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采用应收款方式确认的事业收入

  1.根据合同完成进度计算本期应收的款项,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

  (四)其他方式下确认的事业收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述(二)至(四)中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相关内容如下:

  1.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经营收入”、“事业收入”等科目,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易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本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照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本科目(待转销项税额),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易计税)。

  3.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政府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时点的,应按照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税金——销项税额)或本科目(简易计税)。

  (五)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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