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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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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担保企业依据《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而设置的“委托贷款”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1315,属于资产类科目。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委托贷款的账面价值。

委托贷款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

  二、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贷出的款项,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实际委托的贷款金额入账。

  三、企业应当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一)本金;

  (二)利息。

  四、企业委托的贷款,按实际委托贷款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本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末时,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提委托贷款应收利息。计提的应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利息),贷记“利息收入”科目。企业计提的利息到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借记“利息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利息)。

  收回委托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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