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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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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回收买方的旧货物以抵充部分或全部新货价款的行为。

以旧换新销售额的确定

  一般货物按新货同期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收购价格;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到的不含税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扣减旧货收购价格)。

以旧换新的会计分录

  以旧换新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库存商品(换入的商品)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结转销售商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销售的商品)

以旧换新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金银首饰以外)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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