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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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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会计学术语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捐赠收入”会计科目

  捐赠收入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依据《政府会计制度》而设置的“捐赠收入”会计科目,科目编号为4603,属于收入类科目。期末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捐赠收入科目核算单位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取得的收入。本科目应当按照捐赠资产的用途和捐赠单位等进行明细核算。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接受捐赠的货币资金,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等非现金资产,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的,按照名义金额,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发生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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