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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入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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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入事业费

会计科目

  拨入事业费是依据《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而设立的“第207号科目拨入事业费”,“第207号科目拨入事业费”属于负债类科目。本科目核算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林业事业费。

政府会计制度下“拨入事业费”科目的相关规定

  财政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发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简称新制度)。原执行《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财农字〔1994〕第371号)和财政部有关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原国家林业局有关国有林场和苗圃会计核算的补充规定(简称原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简称林场),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制度,不再执行原制度。

  政府会计制度下,关于“拨入事业费”科目的衔接规定:

  新制度设置了“累计盈余”科目。转账时,应当将原账的“专项应付款”、“拨入事业费”科目余额转入新账的“累计盈余”科目。

  预算会计科目的新旧衔接: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余额

  新制度设置了“财政拨款结转”、“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对应的“资金结存”科目。在新旧制度转换时,林场应当对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转资金的金额进行逐项分析,加上各项结转转入的支出中已经计入支出尚未支付财政资金(如发生时列支的应付账款)的金额,减去已经支付财政资金尚未计入支出(如预付账款、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净值等)的金额,按照增减后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转”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中结余资金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财政拨款结余”科目及其明细科目贷方。

  原账的“拨入事业费”科目有余额的,对余额中属于同级财政拨款资金的,按照原账的“财政补助结转(余)”科目余额处理方式处理。

  按照原账“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余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的借方。按照新账“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余额减去新账“资金结存——财政应返还额度”科目借方余额后的差额,登记新账“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二、登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余额

  按照原账“事业基金”科目的余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原账的“拨入事业费”科目有余额的,按照原账的“拨入事业费”科目余额中非同级财政拨款的金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原账的“育林基金”科目有余额的,按照原账的“育林基金”科目余额,登记新账的“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贷方,同时,按照相同的金额登记新账的“资金结存——货币资金”科目的借方。

拨入事业费的账务处理

  1.收到拨入事业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年终核销应由事业费拨款核销的人员经费等费用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费支出"科目;将用于营林生产的事业费拨款转作林木资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林木资本"科目。

  2.本科目年末借方余额为欠拨的事业费,贷方余额为超拨的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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