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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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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拨款 

会计科目

  联营拨款是依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而设立的“第302号科目联营拨款”,“第302号科目联营拨款”属于资金来源类科目。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收到投资单位以参股等投资形式直接拨入的基本建设投资。

  自2019年1月1日起,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会字〔1995〕45号)。

联营拨款的账务处理

  1.收到投资单位拨入的参股基建资金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用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用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移交结转生产单位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账时,进行相应的账务结转,借记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

  工程竣工,将参股基建资金拨款形成的结余资金移交生产单位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材料”等有关科目。项目全部竣工,有关账务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本科目应按参股资金拨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联营拨款科目的补充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和《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17号)附件1: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将“联营拨款”科目改为“项目资本”科目,核算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

  收到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项目资本”科目。支用款项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借记“交付使用资本”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应于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借记“项目资本”科目,贷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工程竣工,将结余资金移交生产企业时,借记“项目资本”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项目资本”科目应设置“国家资本”、“法人资本”、“个人资本”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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