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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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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税款登记也称扣缴税务登记,是指依法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

扣缴税款登记的受理条件

  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1)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2)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3)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4)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以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5)其它依法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扣缴税款登记的办理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扣缴税款登记的办理材料

  以深圳市为例,需要报送的材料有:

  (1)《扣缴税款登记表》

  (2)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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