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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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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行为

税务术语

  征税行为是指政府为实现其社会管理目的而从社会各种经济活动中收取税款的行为。它不仅指政府对某些商品或者服务征收的各种税种,还包括政府对某些财产或活动收取的其他费用。

征税行为的范围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征税行为不服行政复议

  征税行为不服行政复议是征税行为不服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根据《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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