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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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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税则

税收术语

  出口税则包括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税目税率表设置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出口税率等栏目。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释、本国子目注释与进口税则相同,不单独列明。《税则(2023)》出口税则整合了税委会公告2022年第11号等文件对关税税目、出口暂定税率,以及本国子目注释等的调整。

出口税则中的关税税目

  关税税目与进口税则相同。税目税率表中仅标示征收出口税率或实行暂定税率的税目。

  出口税则中的出口税率

  1.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

  2.出口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出口税率在出口税率栏标示,栏中的(%)适用于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征收的出口货物。

出口税则中的出口暂定税率

  1.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2.暂定税率在出口税则中的标示方式:

  (1)暂定税率在出口税率栏以前置“△”标示(如“△8”表示该税目出口暂定税率为8%)。

  (2)税号前标注“ex”,表示适用该税率的出口货物应在该税目范围内,以货品名称栏中的具体描述为准。

出口税则中税率的适用顺序  

  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

出口税则的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出口税则的其他规则与说明

  (一)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

  (二)计税方式

  出口货物关税,以从价计征、从量计征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征收。

  从价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三)原产地

  关税税率的适用应当符合相应的原产地规则。

  (四)关税减免

  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以及其他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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