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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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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调整增加额

税务术语

  纳税调整增加额是指,企业税前扣除的项目,虽然符合会计核算的标准,但是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调增处理。比方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限额就是实际发生额的60%,且不能大于销售收入的0.5%。

纳税调整增加额概述

  (1)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交纳所得税。

  (2)按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入财务报表,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

纳税调增项目

  视同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纳税调整:↑调增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

  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

  业务招待费支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0.5%

  纳税调整:↑调增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可结转以后年度)

  赞助支出:不符合规定的赞助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

  捐赠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可在三年内结转)

  例外情况:2019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纳税调整:↑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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