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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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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税制

税制

  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简称分税制,是指将国家的全部税种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划分,借以确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收入范围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收入体系。

  分税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主要内容

  1.支出责任划分

  根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

  (1)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

  包括:国防、武警经费,外交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地质勘探费,中央安排的农业支出,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2)地方财政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支出。

  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地方安排的农业支出,城市维护建设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以及其他支出。

  2.收入划分

  (1)中央财政收入

  ①关税,海关代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出口退税,船舶吨税;

  ②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证券交易印花税;

  ③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④未纳入共享范围的中央企业所得税,中央企业上缴的利润等。

  (2)地方财政收入

  ①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

  ②烟叶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③地方企业上缴利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3)中央与地方财政共享收入

  ①增值税: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

  ②纳入共享范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③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为中央收入,其余资源税为地方收入。

分税制的主要成效

  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财政体制改革总的方向是,在保持中央和地方格局大体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合理划分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

  (1)完善中央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①适度加强中央事权

  将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关系全国政令统一、维护市场、促进区域协调、确保国家各领域安全的重大事务集中到中央,减少委托事务,以加强国家的统一管理,提高全国的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②明确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

  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

  ③明确区域性公共服务为地方事权

  将地域信息强,外部性弱,并主要与当地居民有关的事务下放给地方。

  ④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支出责任

  (2)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

  根据税种属性,遵循公平、便利和效率原则,将收入周期性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易转嫁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其余具有明显受益性、区域性特征、对宏观经济运行不产生直接影响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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