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收购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
增值税扣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一种,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会在发票左上角显示“农产品收购”字样。
发票开具
纳税人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领用、开具和保管农产品收购发票,如实填写收购发票有关栏目,并向收款人逐笔开具发票,需要汇总开具的,应附上购货清单(纳入发票升级版范围的纳税人需通过发票升级版系统开具购货清单)。
注意:向中间商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者个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购买农产品,不能开具收购发票。
操作步骤
请依次进入【我要办税】—【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模块,点击“立即开票”。选择发票类型、票种标签,在“特定业务”选项栏中选择“农产品收购”,点击“确认”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界面,在该界面中按要求填开即可。
图示指引如下:
1、我要办税—开票业务;

2、开票业务—蓝字发票开具;

3、蓝字发票开具模块,点击“立即开票”;

4、选择发票类型、票种标签,在“特定业务”选项栏中选择“农产品收购”,点击“确认”进入蓝字发票开具界面,在该界面中按要求填开即可。

开具范围
农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注意:
1、发票开具的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越号、拆本填开,不得虚开、转借、为他人代开或者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票、款、物必须相符;
2、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等;
3、收购发票只能在本市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前往外地收购农产品时,须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再向收购地税务机关申请领取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4、受托加工单位以委托方名义收购免税农产品时,不得开具委托方向税务机关领取的收购发票。
填写要求
农产品收购发票上应如实填写收购的农产品品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若填写不准确或实际收购情况不符,可能导致发票无效,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收购发票应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并在备注栏上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发票管理
纳税人应按规定妥善保管与收购农产品业务相关的原始凭证以备查验,如收购农产品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专用结算单据、收付款凭证等。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是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1.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的;
2.转借、转让、涂改、代开收发票的;
3.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收购发票的;
4.私自印制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5.向他人提供或者借用他人收购发票的;
6.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7.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