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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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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性债务

地方债务分类

  显性债务,又叫“法定债务”,即地方政府依据《预算法》规定举借和依法担保、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地方政府债券(2015年后分为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二是合法担保形成的债务,实践中特指机关法人作为经国务院批准的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保证人,提供担保形成的债务。

政府显性债务的界定

  如实披露政府债务信息旨在为政府信用评级提供可靠依据,这是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最为核心的内容。政府显性债务是建立在某一法律或者合同基础之上的政府负债,当债务到期时,政府具有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按照笔者所述分类方法,仅将各级政府的直接显性负债归类于显性债务,则界定政府显性债务就相对比较容易了。

  所谓直接显性负债是指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的政府法定或是合同规定的责任。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当前地方政府直接显性负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由财政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如国债转贷资金(包括国债转贷和外债转贷等);二是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批准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主要指近两年为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由省级财政部门代理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转贷资金等);三是政府统借统还资金,如中央或上级专项借款、农业综合开发借款等;四是预算法规定的支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长期预算支出,如欠发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养老金等而形成的债务。由于直接显性债务的可控性,与之相对应的直接财政风险也是可控的。编制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时,通过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报表获取的这部分数据,即为政府显性债务。

判断显性债务风险程度指标

  判断政府显性债务(法定债务)特别是地方政府显性债务的风险程度,主要有两个指标:

  一是负债率,即:年末政府债务余额÷GDP×%。是衡量经济总规模对政府债务的承载能力和经济增长对政府举债的依赖程度的指标。国际通行的负债率警戒线是《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又叫欧洲联盟条约,签署地为荷兰的马斯特里赫特)规定为60%。

  二是债务率,即:年末政府债务余额÷当年政府综合财力×%。通常,政府综合财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税收返还+转移支付。债务率,是衡量债务规模的重要指标。国际通行的债务率警戒区间的上限是120%(也有专业机构说是150%),中国财政部确定的债务率警戒区间的上限是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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