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全球知识平台!

收入预算执行

Network 分享 时间:

收入预算执行

预算执行分类

  收入预算执行是指组织实现年度预算确定的收入任务,包括预算收入的组织征收和管理、收缴入库、划分报解和退库等。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财政部门关于组织预算收入的具体制度和办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有预算收入上缴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收入预算执行内容

  先有收入后有支出,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收入预算执行包括税收收入、非税收入、地方政府债务收入和单位资金收入的预算执行。

  收入预算执行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管理和组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和税务、海关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必须依法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规定征收预算收入,除依法缴入财政专户的社会保险基金等预算收入外,应当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

  除财政部门外,各部门、各单位应负责本部门和本单位预算收入的执行,重点是做好其他收入的预算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经费的用途。

预算执行概述

  预算执行是指按照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将各项预算收入及时组织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将各项预算支出及时分解、下达并拨付到最终收款人的一系列活动。预算执行主体是指在预算执行活动中负有一定职权和责任的机构和组织,也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按照“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组织经本级人大批准的预算的执行,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作为负责财政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对预算执行全过程进行计划、组织和监督。

  根据《预算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本条规定了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地位,赋予了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权限,即各部门、各单位可以在符合预算法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管理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强调了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结果负责。这样规定有利于厘清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职责分工,实现权、责、财的三统一,避免将财政部门误解为预算执行单一主体,造成主体责任不清。同时,这一规定也完善了预算执行活动中的权责体系,有利于增强预算的严肃性。

友情链接

LINK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