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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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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收

  超收指财政收入执行数超过预算的数额。

  财政收入指国家财政参与社会产品分配所取得的收入,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主要包括:(1)各项税收: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进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等。(2)非税收入:包括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财政收入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划分为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本级收入。

  财政预算就是由政府编制、经立法机关审批、反映政府一个财政年度内的收支状况的计划。财政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它的的级次划分、收支内容、管理职权,以及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过程都是在预算法的规范下进行的。财政预算要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方能公布并组织实施;预算的执行过程受法律的严格制约,不经法定程序,任何人无权改变预算规定的各项收支指标。

超收收入

  超收收入,是指年度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实际完成数(不含转移性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超过相对应的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收入预算(不含转移性收入和政府债务收入)的部分,即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实际收入额与年初收入预算的差额。

  超收收入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予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超收收入只有两种处理渠道:一是冲减赤字;二是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也就是说,当年超收收入不能直接用于当年预算支出,杜绝无预算支出现象。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进一步明确,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超收收入用于冲减赤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削减支出或增列赤字并在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国债余额限额内发债平衡;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如出现超收,用于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如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其他预算资金、削减支出实现平衡。如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实现平衡,省级政府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后增列赤字,并报财政部备案,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市、县级政府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实现平衡,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归还。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如出现超收,结转下年安排;如出现短收,通过削减支出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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