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与财政拨款的区别
收取方:财政拨款的收取方是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不是一般的企业性单位;而财政性资金的收取方是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资金范畴:财政性资金泛指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不仅包括财政拨款,而且包括财政拨款之外的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其中也包括拨付给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款项。
税务处理
增值税处理
财政性资金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视其是否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这意味着,与收入、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需要按照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而与收入、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无须缴纳增值税。
对于无须缴纳增值税的财政补贴,收取方要注意发票的开具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得税处理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需要确认为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其他收入包括补贴收入等。同时,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在满足相应条件时,可作不征税收入处理。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明确,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第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第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第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如果取得财政性资金并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需关注后续管理。对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外,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构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会计大多处理为记“递延收益”,根据资产折旧或摊销分期结转“其他收益”。
与收益相关:如果用来补偿未来,与资产相关处理基本一致;如果是补偿已发生,则记“其他收益”。
总额法: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计入损益。
净额法:将补助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
税收上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会计上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进行核算,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时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1.税收上做应税收入,会计上采用总额法
与资产相关:税收上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会计上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进行核算,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时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与收益相关:税收上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可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成本费用发生时确认成本费用支出,并将递延收益结转至其他收益或营业外收入。
2.税收上做应税收入,会计上采用净额法
与资产相关:税收上在实际取得收入的当期一次性确认收入。而会计上由于采用净额法核算,可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先确认为递延收益,后期实际支出时再冲减。
与收益相关:税收上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会计上在相关费用发生时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收入。
3.税收上做不征税收入,会计上采用总额法
与资产相关:企业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购进资产时,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会计上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进行核算,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时将递延收益分期计入当期收益。
与收益相关:企业取得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中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会计上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进行核算,在相关费用发生时确认费用支出。
4.税收上做不征税收入,会计上采用净额法
与资产相关:企业取得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中不征税收入的三个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购进资产时,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会计上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进行核算,会计可能当期直接冲减资产账面价值,也可能计入“递延收益”,到以后年度再冲减。
与收益相关:企业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用于购进资产时,资产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会计上采用净额法核算,可能直接冲减相关的成本费用或营业外支出,也可能计入“递延收益”,到以后年度再冲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