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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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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包装物

会计术语

  出借包装物是指,企业因销售产品或商品,将包装物以出借的形式,借给客户暂时使用,并与客户约定一定时间内收回包装物。

出借包装物的账务处理

  出借包装物,企业一般会收取押金,因此应作为“其他应付款”处理。当购货方逾期未退还包装物,企业按合同或协议没收包装物押金时,才作收入处理。

  1.收取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2.到期归还包装物: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银行存款

  3.逾期未归还包装物,或者包装物损毁,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包装物押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包装物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包装物成本

    贷:周转材料——包装物

出借包装物涉税处理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项

  (2)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

  (3)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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